金某工傷賠償案
【案 由】工傷賠償
【案情簡介】
金某為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某村村民,2008年2月8日經人介紹來到長春市某機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在機械公司從事燒鍋爐及維修鍋爐和打更等工作,2008年8月27日在單位工作時,由于往熔爐里加錳鐵時鐵水濺出,將其眼部燙傷,傷后公司總經理讓工友呂某、李某、孫某將其送往吉林大學前衛醫院救治,吉林大學前衛醫院診斷為:眼部外傷。由于金某眼部燙傷后導致右眼部感染,醫院只能為其做眼球摘除手術,給金某無論從身體傷害是精神上都帶來了巨大的痛苦和傷害,在支付了上萬元的醫療費后,家庭生活陷入了極度的困難之中,后期治療及安裝義眼仍然需要大量的費用,而機械公司既不承認其受傷為工傷,也拒不支付醫療費用,更不落實相關工傷待遇,認為金某受傷是由于其自己違規操作造成的,與公司無關。經金某及其家屬與單位多次協商未果,金某在無奈之下只好以個人形式申請工傷認定。2008年12月4日金某向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承辦過程】
由于金某系農民工,家庭生活困難,有高堂老母需要贍養,兒子年幼也需要撫養,其妻子只是一名普通的農村婦女,靠耕種的微薄收入支持整個家庭,金某及家人法律知識欠缺,也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符合法律援助條件。2009年12月1日,金某的妻子來到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為金某申請工傷認定,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在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工作的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律師在聽到金某妻子的哭訴后,了解到金某因工受傷住院治療所處的困境及全家人的艱難生活,當即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接受該案后,認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一次性告知了金某的妻子申請工傷所必須的全部材料,并幫助金某的妻子到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了機械公司的企業登記注冊情況簡表,及時查閱了相關的證據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制作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并于當日即協助其在勞動局工傷處立案進行調查。勞動局工傷處當日即對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要求單位自收到《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金某是否與機械公司具有勞動關系,金某受傷情況是否屬實的答辯材料及相關證據材料報到勞動局,要求單位務必按期報送材料,并派人員來勞動局當面陳述有關情況。逾期,勞動局將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者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規定,依據金某提供的材料做出認定結論。機械公司在接到工傷處工作人員的電話后多日不到勞動局取《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也不派人到勞動局接受調查。2009年1月1日,由于工作調動,律師調回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黃業律師接替原律師的工作,駐勞動局工傷處繼續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黃業律師在接手該案后多次催促工傷處工作人員及時向電梯公司下達調查通知,工傷處工作人員表示將派人親自去公司送達調查通知并進行調查,黃業律師也與兩位工作人員一起到該公司調查金某受傷的事實情況。機械公司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拒不配合。黃業律師遂再次來到機械公司,與金某的工友進行了聯系,在保證為證人保密的情況下,經過多次勸說,最終取得了金某工友李某及程某的支持和同情,為金某出具了寶貴的證人證詞,并來到勞動局工傷處接受了調查,勞動局工作人員及黃業律師為二位工友做了調查筆錄。在證據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勞動局再次郵寄送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機械公司終于派人到工傷處陳述案件情況。經黃業律師及工傷處工作人員耐心解釋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機械公司終于表示將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條件下,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律師及用人單位、傷者金某四方友好協商的方式盡快解決此案。
【承辦結果】
2009年3月30日,機械公司總經理及財務人員來到勞動局工傷處,在律師、勞動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金某家屬四方友好協商的情況下,機械公司與金某雙方同意和解,雙方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就金某工傷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機械公司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賠償金方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共計人民幣: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整(111,500元);2、金某在收到機械公司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共計人民幣: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整(111,500元)后,與機械公司終止工傷關系及勞動關系;3、金某在收到上述全款后,自愿放棄于此事相關的一切民事權利;4、此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機械公司當場即支付了人民幣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整(111,500元),黃業律師幫助金某代書了撤訴申請,為機械公司及金某制作了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以律師身份見證了雙方的和解協議,至此本案順利的全部解決,金某先后在黃業等兩位律師的幫助下,經勞動局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得到了令其滿意的賠償數額。
【簡要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農民工在發生工傷后,因取證難,很多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法律援助無異于雪中送炭,本案的先后兩位法援律師想受援人之所想,幫受援人之所需,通過調解的方式,以優質的法律服務及時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每一位律師應盡的社會義務,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每一位律師都在盡職盡責、盡心盡力的維護著每一位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了較好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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