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工傷賠償案
【案 由】工傷賠償
【案情簡介】
鄭某為長春市某村村民,經人介紹來到長春市某電梯有限公司工作,在電梯公司從事維修、水暖工作,2008年11月28日在工作中摔傷,傷后由工友將其送往醫院救治,長春骨傷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心律失常、頻發室性早搏。由于鄭某股骨頭壞死,安裝股骨頭及更換股骨頭需要大量費用,在支付了上萬元的醫療費后,家庭生活陷入了極度的困難之中,而電梯公司拒不支付相關工傷待遇,認為鄭某受傷是由于其自己違章操作造成的,與公司無關,鄭某無奈下只好以個人形式申請工傷認定。2009年1月16日鄭某向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承辦過程】
由于鄭某系農民工,家庭生活困難,法律知識欠缺,也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符合法律援助條件。2009年1月16日,趙某來到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申請工傷認定。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在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工作的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李愛晶律師當即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愛晶律師接受該案后,認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及時查閱了相關的證據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制作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并于當日即在勞動局工傷處為其立案進行調查。勞動局工傷處當日即對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要求單位自收到《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鄭某是否與電梯公司具有勞動關系,鄭某受傷情況是否屬實的答辯材料及相關證據材料報到勞動局,要求單位務必按期報送材料,并派人員來勞動局當面陳述有關情況。逾期,勞動局將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者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規定,依據鄭某提供的材料做出認定結論。電梯公司在接到工傷處工作人員的電話后多日不到勞動局取《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李愛晶律師即催促工傷處工作人員及時向電梯公司下達調查通知,工傷處工作人員表示親自去公司送達,李愛晶律師也與兩位工作人員一起到該公司調查鄭某受傷的實際情況。電梯公司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拒不配合。黃業律師遂與鄭某的工友進行了聯系,在多次保證為證人保密的情況下,終于勸得兩位工友的支持和同情,為鄭某出具了寶貴的證人證詞,為鄭某順利申請工傷認定取得了寶貴的證據。在證據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勞動局再次郵寄送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電梯公司只得派人到工傷處陳述案件情況。經李愛晶律師及工傷處工作人員耐心解釋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電梯公司表示積極配合,并主動表示將承擔鄭某一切合理費用。
【承辦結果】
2009年2月4日,電梯公司總經理親自來到工傷處,在律師、勞動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三方協商的情況下,2009年2月5日,電梯公司與鄭某雙方同意和解,雙方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就鄭某工傷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 電梯公司自愿賠償鄭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股骨頭安裝費共計人民幣捌萬伍千元(85,000元);2、電梯公司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先行支付人民幣肆萬伍千元(45,000元);余款人民幣肆萬元(40,000元)于協議生效之日的下個月起每月月底支付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至200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3、鄭某在收到電梯公司一次性傷殘待遇人民幣捌萬伍千元(85,000元)后,與電梯公司終止工傷關系及勞動關系;4、電梯公司在收到上述全款后,自愿放棄于此事相關的一切民事權利;5、此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電梯公司當場即支付了人民幣肆萬伍千元(45,000元),李愛晶律師幫助趙某代書了撤訴申請,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以律師身份見證了雙方的和解協議。并表示繼續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直至電梯公司將余款支付完畢。2009年6月30日,電梯公司將余款支付完畢,至此本案順利的全部解決。
【簡要點評】
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處于建立階段。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必將為實現依法治國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和促進社會穩定發揮重要的作用。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體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不僅保障了弱勢人群代理或辯護的權利,也是社會文明進步、法制機制完善的標志之一,是社會穩定,消除司法程序不公正的有力手段。近年來,進城農民工在工傷、重大傷害事故等方面索賠難的問題日漸突出,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著力于伸張正義,維護了不少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制度為鄭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鐵肩擔道義,援助惠萬民,法律援助律師任重道遠。從此案中可以看出,庭外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方式,法律援助律師提供這方面的法律幫助具有獨特的作用。本案的承辦律師充分采取調節的方式解決糾紛,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使鄭某順利的得到了工傷賠償。得到賠償后,鄭某再次來到勞動局工傷處及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律師卓有成效的工作和幫助表示了深深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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