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第三人代理詞
2011-07-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一、 依據本案事實,受害人袁XX與第三人沒有形成雇傭勞動關系,也沒有與答辯人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更沒有形成其它民事法律關系。這從XX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出具體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及第三人員工張華亮的證言可以得到證實。
二、答辯人沒有雇傭受害人袁XX,沒有指派受害者袁國華到被告單位維修空調機。本案庭審過程中,沒有證據能夠證實受害人系第三人指派,被告所提供的其電話記錄只能證明被告曾經與第三人通話,但無法證明要求第三人派人前往維修,且被告所維修空調已經超出保修期,當時又是臨近年終,上門安裝維修業務量大,無法指派人員前去維護。所以受害人袁XX是受被告人的約請因而前去為被告提供維修空調的勞務服務,完全是受害人袁國華本人自主決定,并不是受答辯人的指派,更不是履行答辯人的職務行為。
三、袁國華系自由職業人員,屬流動維修,其為被告維修空調的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關于承攬合同關系,與本案第三人沒有關系。以上事實從證人證言沈慶猛、袁國舉、李文權、蔡文碧等證人的證言中足以證實。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從本案事實上看,第三人與受害人沒有形成任何勞動關系,受害者袁國華系流動電器維修人員,其為被告維修空調之事實形成承攬關系。第三人對于受害者袁XX的死亡沒有任何主觀上過錯,同時沒有形成雇傭性質的勞動關系,也沒有法律依據承擔對于其死亡的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代理人認為讓第三人承擔袁XX死亡的后果是不符合事實的,同時也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代理人懇請法庭依法判決,免除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chengmaimai.cn
下一篇:六級工傷事故賠償標準(案例)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案例知識排行榜
- 01工傷私了協議能不能反悔撤銷
- 02 未簽合同無工傷保險由單位
- 03 無償幫工受傷誰負責賠償
- 04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緣何屢引
- 05工傷索賠分四步走
- 06公司免責約定無效
- 07未繳社保下班途中出車禍誰擔
- 08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 09“疑難雜癥”的勞動案件
- 10工傷糾紛重新鑒定加大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