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閣樓鋸斷腳趾 雇員雇主各自擔責
2011-07-0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因木料鋸不動而將正在帶電運轉的電鋸往后拔,致使腳趾被未抓握住的電鋸鋸斷。受害人彭某在索賠未果后將房主嚴某及雇主徐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判決雇主徐某賠償彭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9402.49元。
2009年7月,嚴某因其房屋閣樓裝修需請人做木工活,經人介紹認識了徐某,并將該裝修工程交由徐某承攬。徐某承攬后,雇請了彭某做工。7月10日,彭某在用徐某提供的電鋸鋸木料時,木料突然鋸不動,其想往后把鋸子拔出來,因未握住電鋸,致使還在轉動的電鋸拔拉到其腳上,造成其右足四個趾被鋸斷。后經住院救治,共花費醫療費10136.79元。2009年10月16日,經鑒定彭某為傷殘九級。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其雇請彭某做事,其與彭某系雇傭關系,徐某是雇主,彭某是雇員。對彭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損失,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彭某在未斷電的情況下往后拉電鋸,屬不正常帶電危險操作,其對事故的發生是有重大過失的,可減輕徐某的賠償責任。房主嚴某將裝修閣樓的木工活交由被告徐某完成,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因此其對彭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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