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塔利班綁架中國工人歸國后與原單位對簿公堂
陜西籍工人張國和龍曉偉,因被塔利班武裝分子綁架,在2008年一度成為國際、國內各媒體頻繁關注的對象。2009年,這兩個名字又一次出現在諸多媒體的顯要位置。自從被安全營救歸國后,兩人因工資待遇、醫療費用和經濟、精神賠償等問題無法解決,將“老東家”告上了法庭。
他們熬過了艱難困苦,經歷了生死關頭,為何又拿起法律武器堅決地和原來的“老東家”對簿公堂?
2009年12月29日,此案在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開審。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像龍曉偉和張國兩人在國外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情況,還沒有判例。因此,此案的審理不僅關乎龍曉偉和張國兩人的命運,還將對目前我國數十萬境外務工人員權益維護產生影響,同時也將“如何保護海外務工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這一問題再次擺到了臺前……
張國、龍曉偉兩人靜靜地站在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門口等待開庭通知,他們的父母和妻子也一齊陪同前來。
從二百公里外的寶雞家鄉趕來的龍曉偉,右小腿處還有六塊鋼板,走起路來有些踉蹌。張國在西安剛找到一份新工作。與幾個月前相比,兩人的氣色和精神狀態都好了許多。
這是2009年最后一個周五,距他們從巴基斯坦被解救回國已過去了將近一年。
受困工人歸來遇冷落
2008年5月,西安江博科技有限公司聘用龍曉偉、張國為公司員工。包括他們在內,西安江博公司派往巴基斯坦的這一批員工共有8人,皆從事通訊基站土建工程督導工作,整個通訊基站建設則是中興通訊承包巴基斯坦電信運營商的項目。
龍曉偉和張國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蘭堡經過短暫的技術培訓后,開始從事通訊基站土建工程督導工作。幾個月后,即2008年8月27日,兩人在工作返回途中被塔利班武裝分子綁架,隨身攜帶的數碼相機、手機及現金等全部被搶走。
此后,兩人被關押在塔利班控制區的一處民房里。關押期間,生活條件異常艱苦,每天吃的是一片玉米餅、一個生洋蔥,飲用水靠收集雨水,還時常受到生命威脅。不甘受擺布的兩個年輕人在10月15日趁夜逃跑。結果張國成功逃出,龍曉偉則墜落山崖致右腳骨折,又被塔利班抓回。直到2009年2月15日,在中、巴兩國政府共同努力下,龍曉偉才成功獲救。
從險境中安全歸來,本應該受到特別的安撫,但在張國、龍曉偉兩人看來,后來的一系列糾紛卻使他們仍處在煎熬之中。
由于被關押期間和逃跑過程中的極度緊張和恐懼,先期歸國的張國一直精神抑郁,情緒反常,經醫院診斷為“創傷后精神障礙”。回到西安住院治療的龍曉偉經診斷,右腳踝關節脫位,右側腓骨下段骨折。由于傷勢屬于陳舊性骨傷,骨痂形成畸形愈合,還需較長一段時間才能恢復正常。
張國對記者說,他回國后西安江博公司立即結算了工資。他向公司咨詢社保及人身意外保險手續時,公司總經理張建科生硬地表示,根據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至回國之日止,工資結算以后雙方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張國拿到結算的幾萬元工資后被拒之門外。醫保、人身保險和一大堆受傷治療費票據的報銷,也沒有了下文。
隨后回國的龍曉偉很快也遇到了類似張國的遭遇。龍曉偉回國時右腳骨折,回西安治療期間所有費用全部由西安江博公司承擔。但是,關于下一步的醫療費用和工資結算、社保金、人身保險等費用,公司和他之間也發生了矛盾。
2009年6月12日,張國、龍曉偉以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合同,未辦社保及賠償履行合同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為由,起訴西安江博公司、中興通訊公司。
龍曉偉、張國訴請被告分別補發拖欠和克扣的工資,并相應支付拖欠、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支付違法終止(解除)合同的賠償金,賠償因履行勞動合同而遭受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數額分別為132萬余元和92萬余元;并要求被告為兩人補繳養老、失業、醫療等社保費用。
勞動爭議中可否存在精神賠償
龍曉偉、張國的訴訟請求中,精神損害賠償各為50萬元。
他們認為,中興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在危險地區建設項目作業未遵從大使館指令行動、未按規定在巴當地警方備案。中興公司發現危險跡象曾一度撤離工作區域,但在危險警報未解除的情況下擅自作業,使得他們作為第一批員工受上級指令重返工作區后,就發生了綁架事件。因此,中興公司難辭其咎。
那么,勞動爭議中可否存在精神賠償?
中興通訊公司及西安江博公司代理人認為,龍曉偉和張國遭遇劫持,確實給其帶來了人身損害或經濟損失,同時也不同程度地對當事人的精神造成損害,但目前我國只有民法通則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了規定,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對這一內容并沒有明確規定,原告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法處在民法體系之中,遵從民法‘法不禁止即許可’的法治原則,勞動法律規范至今沒有禁止或限制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單位嚴重過錯致遭受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求償權。”龍曉偉和張國的代理律師楊軍認為,原告的精神損害結果確實存在,且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它與勞動爭議案密不可分。
楊軍說,無論是中興通訊還是西安江博公司,在施工期間明知有巴基斯坦外交部多次發布警示和中國駐巴使館通告的情況下,未向大使館備案登記,未通知當地軍、警部門提供保護,貿然指派兩原告前往危險地帶(當期禁止外國人進入)工作,違反了當地“制度”和“法令”,造成了嚴重后果,其過錯極為明顯、嚴重,故其應承擔原告訴求的法律責任。
楊軍認為,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既要保護外派勞動者的人身安全也要保護其財產安全,這是區別于內國勞動法律規范的規定,表明了訴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合理性。
對此,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郭升選認為,物的賠償可以計算,對人身的保護實難量化。因此,在勞動爭議中主張精神賠償符合民法的“填平原則”,即對因過錯導致的損失應給予全部彌補。
原被告究竟是何法律關系
在2009年12月29日長達8個多小時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激烈的交鋒。
中興通訊公司代理人堅持認為公司與兩名原告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中興通訊和西安江博公司之間屬于工程監理外包關系。
“龍曉偉、張國是通過中興通訊公司為其辦理商務簽證出國的,因為江博公司本身就沒有資格,無法辦理出境手續。”龍曉偉和張國的另一名代理律師王平對記者說,西安江博公司沒有取得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監理)資質證書,至今沒有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對外勞務合作(向境外派遣勞動者)的經營資格。同時,中興通訊公司把自己承包的境外項目和勞務,單獨再分包給未取得資質的西安江博公司,其合法性始終不能證明。
據了解,中興通訊是從事境內外通訊類相關工作的用工單位,江博公司是以經營國內勞務派遣為主要利潤來源的用人單位。值得注意的是,中興通訊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原告等8人辦理了出國簽證手續,作為自己的員工派往其在巴基斯坦的項目部從事土建施工督導工作。
楊軍認為,江博公司與中興通訊之間形成了勞動力派遣契約關系,江博公司與兩原告之間是勞動契約關系,中興通訊與兩原告之間是指揮命令與勞動提供關系,三者之間共同形成一個完整的勞動法律關系。
庭審前,中興通訊公司和西安江博公司的代理人面對記者采訪,表示不愿多談。當日晚上8時許,整個庭審才結束。記者從龍曉偉和張國的代理律師處了解到,庭審進行了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序,原被告雙方表示愿意調解。
想拿醫療費要先道歉?
張國、龍曉偉回國之后,頻繁接受國內許多媒體的采訪,講述自己的被困經歷,但對于現實的維權困境,卻鮮有提及,直到他們到法院起訴時,矛盾才被公開出來。
“我們決不是說因為在國外受了罪,回來后想多占點單位的便宜,而是我們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勞動者權益都沒有得到保障,即便如此我們還是一直在等待他們出臺補償方案。西安江博公司開始是置之不理,后來干脆惡語相向。中興通訊公司自我們回國后從沒有主動聯系過我們,我們打電話詢問得到的答復是:負責此事的領導已經更換,對你們的情況不了解。”
龍曉偉對記者說,他們出國前與西安江博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統一購買了商業保險,但至今尚未拿到保單。他們經多方打聽才得知,這種保單只對國內有效,對他們這些海外務工者根本不起作用,公司一直在隱瞞真實情況。
西安江博公司曾和張、龍二人有過接觸,表示醫療費用可以協商,但兩人必須在媒體上公開道歉,挽回公司形象,被張、龍斷然拒絕。
“我們向媒體如實公開了情況,毫無虛假捏造之詞,何錯之有?恰恰是西安江博公司和中興通訊公司的冷漠和無視導致了現在的局面。”龍曉偉氣憤地對記者說。
2010年1月4日,記者來到西安江博公司的所在地———西安市南二環西段的紫竹大廈。按照寫字樓的樓牌顯示,江博公司位于16樓,但記者始終沒有找到該公司。當記者聯系該公司副總經理王春鵬時,他卻向記者表示,公司并沒有搬走,仍在正常經營。
而大廈物業管理部負責人表示,西安江博科技有限公司早在半年前就已搬離,公司的網站也已注銷,現在不知其蹤。
“西安江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建科無法聯系。”張國憂慮地說,“我和龍曉偉擔心,將來就算拿到了勝訴判決,而江博公司早已成了空殼,江博公司老總又找不到或沒有了財產,我們又能拿他們怎么辦?”
實際上,在這場訴訟中,張國和龍曉偉還面臨其他難題———昔日的同事紛紛避而不見,有的曾暗地里打來電話表示愿意支持,卻因種種原因不能成為證人出庭作證。通過訴訟能在多大程度上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們心里也沒有底。
海外務工權益保障堪憂
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6000多家服務外包企業,外包人員超過70余萬。由于勞動力成本相對低廉,中國成為世界上外包供應商最多的國家之一。
“近一段時間以來,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時有發生,有的通過虛假承諾,高額收費;有的外派勞務企業違規層層轉包,極大損害了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國大量海外務工者的勞動權益、社會權利及人身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現象,令人擔憂。”楊軍說。
此案審理前后,記者在西北政法大學采訪了部分勞動法學專家。專家認為,中國已逐漸成為涉外勞務大國,在境外勞動者和勞動法律保護問題上矛盾日益突出。龍曉偉、張國二人與原單位勞動糾紛一案的審理,在對境外勞動者屬人管轄、內國法與國際法律、法律與政治的銜接、部門法之間及普通法與專門法的銜接等方面,均具有典型代表性。
也有學者表示,外派勞務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問題。外派勞務領域的違規違法行為影響了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影響了我國對外經濟合作的正常開展,損害了國家形象和聲譽,必須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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