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上崗致人傷 釀成事故應賠償
2011-07-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8月16日,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賴道秀因受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46萬元,由被告賴經墻賠償50%的,被告賴南京、賴運發賠償20%,被告賴紅水賠償20%,其余10%由原告賴道秀自負。
2009年8月底,被告賴紅水委托其叔叔為其聯系建筑工匠,承建其房屋第三層的主體工程,其叔便將該房交給被告賴南京、賴運發(均無建筑資質)承建。隨后,被告賴南京、賴運發將攪拌混凝土并吊運至第三層樓層施工現場的事務分包給被告賴經墻(未經過正規培訓,也無《特殊工種上崗證》)。同年9月1日上午8時許開始施工,被告賴南京、賴運發雇請原告賴道秀做小工,任務是用手推車將攪拌好的混凝土運送至簡易升降機的下方。將近12時,因固定升降機的鋼筋斷掉,升降機及吊運的混凝土從9米左右的高度掉下,將原告賴道秀砸傷。經鑒定,原告賴道秀構成一級傷殘。原告要求各被告賠償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賴經墻未經過升降機操作的正規培訓,也無相關部門頒發的《特殊工種上崗證》,因此其對升降機的安全操作、維修以及保養均較為生疏,且在操作中缺少安全防范意識,該情況是造成原告損害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賴紅水具有選任不當的責任,該選任不當是造成原告損害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賴南京、賴運發對被告賴經墻同樣負有選任不當的責任,因此對原告的損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告賴道秀在作業中,將混凝土運至升降機下方后,未及時離開升降機作業區,該行為也是造成本案損失的原因之一,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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