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棋教練暴斃 父母告贏圍棋俱樂部
受聘上海市某圍棋俱樂部擔任圍棋教練的黃某,在圍棋教學時突發腦疝,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為此,黃某父母與該圍棋俱樂部為黃某究竟屬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對簿公堂。近日,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圍棋俱樂部與黃某間存在勞動關系。
2006年7月,該圍棋俱樂部曾制定規則,稱為發展我國青少年圍棋教育事業,規范各加盟會員教練的行為準則,特制定本守則:一、授課時間:雙休日及有課晚上必須提前10分鐘到達。二、在規定的總課次內保證學生的升級率,寒暑假以及國定日,由各位會員教練自行約定學生上課,但必須提前一周報俱樂部統一安排。三、所有教練各自招來的學生必須在三課次后,報俱樂部登記,收費由俱樂部統一代辦各項手續。四、報酬發放,在每月10日前,會員教練以記工單的形式提供上月課次數交俱樂部。五、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理由私自帶走他方學生,如發生上述情況,將受到處罰。嚴重的將被除名,并沒收所有的剩余報酬。
2007年6月,黃某進該圍棋俱樂部做教練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及合作協議,俱樂部也未為黃某繳納社會保險。執教時黃某使用的吊牌,由俱樂部購買發給黃某,吊牌上寫有該俱樂部的名稱。在吊牌上的持證須知上寫明:持證者須遵守本公司規章制度。凡辭職或解除合同者,必須把本證交回人事部,方準結算工資離開。
在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間,該圍棋俱樂部每月向黃某發放工資,還發放高溫費、國慶獎、五一獎、年獎等各類名目的獎金。在2009年1月26日,該圍棋俱樂部還通過公司網站公布,提拔黃某為一級副總教練。2010年5月23日下午,黃某在該圍棋俱樂部處授課時突腦疝入院治療,二天后死亡。
同年6月,因該圍棋俱樂部拒絕確認與黃某存在勞動關系,黃某父母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兒子黃某與該圍棋俱樂部存在勞動關系。同年8月20日,仲裁委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10年9月上旬,該圍棋俱樂部不服勞動裁決,向法院訴稱承認黃某在該俱樂部從事圍棋教練工作,因突發腦疝經搶救無效死亡。但認為與黃某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該俱樂部開辦實行的是會員制,教練都是俱樂部會員。聲稱教練吊牌是從別處購得,教練都不是全日制的正規勞動關系,屬于業余性質,流動性很大,來去自由合作關系。
法庭上,黃某的父母親辯稱,自2007年6月,兒子在該俱樂部工作期間,雙方竟然未簽署勞動合同,也未為黃某繳納社會保險,兒子于2010年5月25日突然死亡。工作期間,兒子以該俱樂部名義對外工作,提供的勞動也是教圍棋。由該圍棋俱樂部每月發放工資,同時還有年獎和法定假日獎金,雙方形成了勞動關系。對該圍棋俱樂部提供的教練記工單、吊牌無異議。
法院認為,第一、該圍棋俱樂部與黃某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黃某在工作時佩戴有圍棋俱樂部名稱的吊牌,在圍棋俱樂部的網站上亦有黃某為俱樂部的注冊教練,以該俱樂部的名義從事圍棋教學,付出的勞動屬于圍棋俱樂部的組成部分。第二、按照本市關于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的規定,企業按月發放或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費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以及節日補助、按約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等統一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從黃某的工資單反映,黃某每月收入除了課次所獲得的收入外,還包括高溫、節日費等。黃某勞動所取得的收入與基本勞動關系取得報酬特征相符。第三、該圍棋俱樂部通過教練吊牌、發布教練行為規則、評定教練登記及發放年獎等方法對黃某進行考核管理,形成了企業與員工的隸屬關系。特別是勞動關系認定,應以勞動者是否向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并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為依據。黃某自進該俱樂部直到突發疾病,一直擔任教練,并以此領取薪酬,雙方的工作關系形成了常態,遂法院判定俱樂部與黃某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在沒有勞動合同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看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付出勞動是否屬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者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發放“工作證”或“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填寫“登記表”、“報名表”,是否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的名義工作或不為反對意見、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約束來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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