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工受傷礦主推責 法律為受傷工人撐起一片天
河南省鞏義市大峪溝村民姚某退休后在鞏義市魯莊鎮復興煤礦工作,在一次井下工作時被突然落下的二加頂砸傷腰部,因該煤礦資源整合后發展為鞏義市鑫泰煤業有限公司,姚某一直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無奈之下訴至法院。3月21日上午,鞏義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判決被告鑫泰公司賠償原告姚某各項損失六萬一千八百三十八元八角七分。
姚某在該煤礦從事井下領班的工作,他曾經多次向煤礦領導反應過井下的二加頂有脫落的痕跡,但這個時期煤礦正處于資源整合期,礦上領導根本無暇顧及此事。就在2007年8月29日這一天悲劇發生了,上午姚某向往常一樣帶領工人下井工作,一切都是那么平靜。突然一聲巨響,井下的二加頂垮落,工人們都紛紛往外跑,領班姚某在疏散工人的時候不幸被砸傷,隨后被送往醫院搶救,雖然命是撿回來了,但被診斷為腰2、3椎體性骨折。姚某在醫院住了50多天,共花醫藥費等八萬多元。在此期間,被告鑫泰公司只支付了姚某一萬五千多元,便從此不管不問。
鞏義市魯莊鎮復興煤礦系2004年11月12日注冊成立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根據河南省煤炭資源整合的有關政策規定,鞏義市魯莊鎮第二煤礦、復興煤礦、關帝廟煤礦三個煤礦整合為一個煤礦,成立“鞏義市鑫泰煤業有限公司”,并與2008年11月19日領取了營業執照。鞏義市魯莊鎮復興煤礦于2008年9月24日在工商部門辦理了注銷登記。
被告鑫泰公司認為,該公司是由李某某、曹某、尤某各出資50萬元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并不是原鞏義市魯莊鎮第二煤礦、復興煤礦、關帝廟煤礦三個法人的合并。原告在復興煤礦受傷時,該礦尚未注銷,被告尚未成立,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故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
本案在審理中,被告還出示了落款日期為2008年6月12日的憑條一張,上面顯示有“自此姚某與礦上互不追究”的內容。該憑條經原告提出異議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后認為:“自此姚某與礦上互不追究”這一行字跡應當為不同書寫工具書寫而成。也就是被告私自添加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姚某退休后在原鞏義市魯莊鎮復興煤礦工作,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該礦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該礦根據資源整合政策被被告整合,在整合之前該礦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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