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貨不幸摔傷 工人狀告老板
盛先生在卸貨時,不慎從卡車上摔下造成腳跟骨折。為討得賠償款他把雇主胡某告上法院,索要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人民幣達14.8萬余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由胡某賠償盛先生各類款項12.25萬余元。
小老板胡某在本市租房經營物流,負責聯系港區的貨物裝卸,租其他公司貨車作工具。2009年1月起,盛先生經人介紹來胡某處負責裝卸作業,胡某向盛先生支付報酬。同年9月7日夜間,盛先生在港區作業時,腳穿拖鞋的他從貨車下車,不慎摔倒受傷,當即被送醫院診治,被診斷左跟骨骨折,在醫院動了手術矯正,當月18日出院,胡某為他支付了全部醫療費計15698元。在盛先生養傷期間,胡某從2009年10月起每月向盛先生支付900元計10個月,2010年8月另一次性支付盛先生3000元。
2011年1月,盛先生起訴到法院稱自己系受雇于胡某為裝卸工,在2009年9月7日夜間,在卸貨時自己不慎從貨車上摔下,致左跟骨骨折。雖然胡某墊付了醫療費及部分誤工費,但遠遠無法彌補自己的實際損失,遂提出各類賠償費近15萬元。
法庭上,胡某辯稱與盛先生不存在雇傭關系,雙方只是合作關系,自己負責聯系業務,盛先生則負責裝卸,兩人分享利潤;在2009年9月7日夜間事故時,是盛先生穿拖鞋裝卸所致,損害后果應由違反不安全作業所造成,應由盛先生自負;況且在事發后,已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已為盛先生墊付首次住院的醫療費、補助費共計32398元,盡到了相應責任,表示不認同盛的訴求。
在2010年9月,盛先生曾支付鑒定費1800元,通過律師事務所委托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傷殘程度作鑒定,被認定傷情屬九級傷殘,考慮到前后兩次手術,鑒定還認定傷后可休息6個月、營養3個月和護理3個月。審理中,雙方就盛先生傷后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損失無異議。盛先生也明確表示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再行主張,殘疾賠償金計算基數按2009年度的標準確定。法院還查得,盛先生原為本市郊區農業家庭戶口。2007年7月,戶口變更為鎮保非農業戶口。2009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年28838元,發生事故至今,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120元。
法院認為,從雙方的工作模式可以判斷,胡某是物流經營性活動的主導者,而盛先生從屬于胡某服從安排,并在胡某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裝卸作業是其中組成部分,雙方形成了雇傭關系。現盛先生在裝卸作業時受傷,身為雇主的胡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胡某抗辯盛先生穿拖鞋作業自身有過錯,但目前無證據證明盛先生受傷系因穿鞋不當所致;胡某也未提示過盛先生穿拖鞋作業不當,是盛先生不接受。盡管穿拖鞋作業存在不安全因素,盛先生自身有過失,但相對損害后果尚不足以構成重大過失,故不能減輕胡某的責任。審理中,胡某雖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是又不提出新的申請鑒定,盛先生提供的鑒定意見書,法院予以采納。最終法院依據鑒定結論,酌情對該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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