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病未得工資 狀告企業獲補萬元
2011-07-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4月25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勞動者患病住院治療,公司在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拒絕發放工資案。澗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該公司向勞動者補發在病假期間的工資1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梁進系被告洛陽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7年5月的一天,原告梁進因生病在該公司醫院進行檢查,該醫院初步診斷為肺結核。因公司醫院不具備相關治療條件,原告轉往洛陽市某醫院治療,2007年6月上旬原告出院。期間,原告按照被告單位的規章制度向單位請假,且經過被告單位批準。原告出院后遵醫囑休養11個月。被告因原告自2007年5月底至2008年7月未上班,故按曠工停發了原告在該期間的工資,其理由為原告未按規定履行病假制度。經勞動仲裁后,原告不服,遂訴至澗西法院,要求被告補發患病期間的工資。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2007年5月,原告因病在公司醫院初步診斷為肺結核,后轉入洛陽市某醫院治療,該事實有原告梁進提交的病歷手冊及診斷證明等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定。勞動者在病假期間應當享受與其勞動報酬相關的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原告梁進主張補發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與法有據,應當支持,但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交其患病假期間的勞動待遇,故法院依據公平原則,認定原告梁進工資每月應按700元(上一年度洛陽市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故依法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梁進補發病假期間工資1萬余元。(文中姓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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