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炮”防雹受工傷 氣象局賠償5萬
2011-07-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日,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打炮”受傷的工傷糾紛案件,原告人王某云被判獲賠誤工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52954元的工傷賠償,其他訴訟請求被法院判決駁回。
原告王某云系威信縣扎西鎮的一名民兵。2002年起,被威信縣氣象局招聘為威信縣扎西鎮牛廠坪人工防雹炮點的打炮工人,每月工作六天,月工資350元。
2010年5月8日,王某云在工作過程中右拇指被擠壓傷。事發后氣象局將王某云送到醫院住院治療并支付了醫療費。后經相關部門認定原告的受傷為工傷,傷殘等級經鑒定為捌級。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王某云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由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1萬余元。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認為其單位系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本案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原告繼續上班,對原告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等予以賠償。原告請求賠償一次性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無法律依據,不予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系被告招聘的打炮工人,其在工作過程中所受之傷經認定為工傷,被告對此未提出實質性異議和反駁證據予以否定,故認定原告的傷為工傷。原告提出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認為其單位系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賠償原告一次性傷殘賠償金等的主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的規定,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法院據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作出如前判決。目前該案尚在上訴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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