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人身損害賠償
案情簡介:原告張X系長沙重型XX機械公司(被告)員工,原系長沙市望城縣X鎮人(后因行政區劃調整,劃為長沙市了),2008年10月21日在工作中受傷,同年11月4日出院,2009年7、8月份又兩次短暫住院治療,2009年11月6進行X-Pay復查。治療結束后,左拇指和食指活動存在障礙,經過鑒定為七級傷殘。
原告受傷后,單位沒有給原告申請工傷認定,原告自已也一直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并且治療期間及治療結束后,又陸續回單位上班。2010年1月8日,原告要求單位進行經濟補償。該公司拒絕了原告的請求。原告不服,咨詢過幾個律師,都一致認為原告是工傷,但又普通認為已經過了仲裁申請時效了,沒辦法維權了。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勞動者應在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律師工作:接到本案后,經過仔細分析案情,研究相關法律規定和查詢相關案例后,我認為,雖然經過了這么長時間,但是原告的合法權益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不申請工傷認定,直接上法院起訴。我把我的分析告訴了原告后,原告自已都是半信半疑的。
工作程序:第一步,我們上午直接去了長沙市XX區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以工傷應該進行勞動仲裁為由不予受理,我們立即又趕往長沙市XX勞動仲裁院,申請工傷認定,仲裁院隔天就給我們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我們憑仲裁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又回到法院,順利立案。
第二步,提交證據:傷害發生證據,住院證明,護理人員證明,傷殘鑒定證據,原告與其他公司的勞動合同證明,原告父親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原告居住地已劃歸長沙市區證明,原告所在的村土地已征收證明,等等。
第三步,開庭意見:1)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雖然原告是2008年10月21日受到傷害的,但是由于原告最后出院時間是2009年8月18日,原告住院期間醫療費一直是由被告承擔,并且2010年1月8日,雙方才開始就賠償事項發生爭議。所以,我認為本案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2)原告雖然系農村戶口,但土地已經被征收,主要收入來源為城市務工收入,所以應參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賠償。3)原告雖然是工傷事故,但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民事損害賠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單位應當申請工傷認定,也就是必須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被告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因被告未申請工傷認定,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了,那就相當于一個人能從其違法的行為而獲得利益,這有違人的基本正義是非觀,有違法律的基本原則。被告在工作中非因自已的故意和重大過失受到傷害,應當得到賠償。如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無法得到救濟,基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特殊關系,可按民事賠償程序得到救濟。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審理結果: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進行了和解,原告拿到了超過他期望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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