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替班遭遇事故能不能認定工傷?
[案例] 2006年9月,××工程有限公司所屬的××工地,承包給公司員工廖××管理。2006年11月2日上午10時,龔××來到××工程有限公司所屬的××工地,未經(jīng)公司管理人員招用,公司的項目管理人員和29號樁機的承包人均不知情,更未同意過頂替原29號樁機工作人員孫××上班。當申請人工作至12時30分,不慎腳被拉混泥土的拖拉機的料斗壓傷。××工程有限公司將其送醫(yī)救治,并支付全部的醫(yī)療費用。但雙方就是否屬于工傷和工傷待遇產(chǎn)生糾紛。為此,同年11月7日,龔××申請工傷認定。
[問題] 龔××受傷能不能認定工傷?
[評析]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章“工傷認定”中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或視同工傷……。明確了工傷認定的主體應是該單位的“職工”。所謂單位職工,是指依法辦理招工錄用手續(xù),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guān)系,或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工資收入的勞動者。
本案中,龔××沒有提供與××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guān)系的相關(guān)證據(jù),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在××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報酬。因此,龔××與××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guān)系。
其次,職工申報工傷,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才能認定為工傷:第一、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包括事實勞動關(guān)系);第二、受傷職工遭受傷害的情況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第三、受傷職工必須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一條排除認定工傷的情形。本案中,龔××私自替班發(fā)生勞動事故,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發(fā)生的傷害事故,毫無疑問符合上述第二項要件。此外,也沒有排除認定工傷的情形。
據(jù)此,龔××遭受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關(guān)鍵在于是否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而本案中,龔××并沒有與××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勞動法律關(guān)系,是私自替班行為,并非××工程有限公司的職工,因此,龔××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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