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動是勞動關系成立的重要條件
2011-05-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案例:2010年6月1日,小劉通過熟人介紹到昌樂縣某公司應聘,由于小劉家離公司較遠,面試合格后已到下班時間,公司便安排小劉在單位職工宿舍住宿。6月2日清晨,小劉被發現死在單位職工宿舍,經法醫鑒定為心臟病突發猝死。小劉家屬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葬喪費和因病死亡待遇共計24910元。庭審中,小劉家屬認為,小劉到公司應聘,經面試合格住在公司宿舍內,應享受公司職工的待遇。公司認為,單位和小劉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小劉也未為公司提供勞動,還不是公司職工,不能享受公司職工的待遇。
仲裁委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小劉到公司應聘,雖面試合格,但實際并未為公司提供勞動,公司讓小劉在單位住宿是考慮離家較遠,所以雙方還沒有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仲裁委裁決駁回小劉家屬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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