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送貨非義務幫工,員工受傷超市應賠
義務幫工是指幫工人為滿足被幫工人需要,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自愿、無償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已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案件:今年1月,謝菲在一家超市買了一臺冰箱。按照約定,超市須免費將冰箱送到謝菲家中。超市員工吳某搬冰箱上謝菲家的樓梯時,不慎摔傷致十級傷殘,花去醫療費2萬元。事后,吳某以其系免費送貨上門,構成義務幫工為由,要謝菲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3萬余元。法院經審理,于近日駁回了吳某要求謝菲賠償的訴訟請求。
解析:首先,吳某對謝菲不屬于義務幫工。義務幫工是指幫工人為滿足被幫工人需要,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自愿、無償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免費送貨”并不符合該特征:它是一種不成文的商業行為規則,是商家的促銷手段,目的是為了謀取商業利益,并不具有實質上的無償性或互助。
其次,免費送貨屬于買賣合同的從合同義務。本案中,超市為使自己的商業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在冰箱買賣問題之外對謝菲作出免費送貨的承諾,對買賣合同的履行起著輔助作用,故免費送貨當屬從合同,超市自然因此產生了免費送貨的義務。正因為屬于超市的義務,決定了期間的一切后果均應由超市承擔,而與謝菲無關。
再次,吳某應要求超市賠償,其要求謝菲賠償屬主體錯誤。因為吳某系超市員工,其與超市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已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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