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雇傭期間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2011-05-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16歲的小張在謝先生經營的美術工作室上班,2009年10月31日9時許,小張上班后,因其辦公室隔壁房間另一業主劉先生的辦公室房門無法打開,老板老謝指派他從辦公室窗戶爬到隔壁房間取鑰匙,在爬樓過程中,他被摔到樓下。故起訴,要求老謝賠償他各項費用計15萬余元。但是謝先生則對指派一說予以否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該案,判決謝先生賠償其88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與老謝雖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出事時,小張剛剛年滿十六周歲,仍屬于未成年人。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老謝作為雇主,對小張進行勞動安全教育,減少不必要的人身損害更是他應盡的義務。老謝辯稱出事時其未在現場,但其自認小張無辦公室的鑰匙,鑰匙由其本人掌有,老謝不能解釋小張如何進入的辦公室,故其所持的出事當天其不在現場的辯解觀點不能成立,老謝應對小張合理的損失進行賠償。故判決:被告老謝賠償原告小張各項費用共計8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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