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工傷霸王條款”的,應認定無效
訂立工傷霸王免責條款的,協議認定無效
近日,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在承包工程合同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工傷糾紛案。合同中甲乙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傷亡事故,概不負責”的條款被判決無效,同時判決被告山東棗莊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王某醫療費、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撫恤金、傷殘補助金等16萬余元;并終止原告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棗莊某建筑工程公司與一銀行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承建該行職工宿舍樓。在施工合同簽訂后,該公司施工隊隊長張某與王某訂立分包合同書,約定將木工勞務分包給王某,該公司也在合同書中加蓋了公章。原告王某在施工過程中,突然踏腳的架板斷裂,從四樓摔至三樓受傷。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搶救治療,花去醫療費6000余元。
傷愈后,經棗莊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王某已構成二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完全護理。王某向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支付醫療費、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撫恤金、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建筑工程公司以王某沒有與其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而是和施工隊隊長張某訂立的分包合同,賠償也應由張某承擔,況且與張某有“工傷概不負責”條款的約定,拒絕承擔法律后果。一年以后,王某以建筑工程公司和張某作為被告向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承擔法律責任。
判決結果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訂立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而是張某代表建筑工程公司對原告王某實行內部管理的一種方式。張某是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員,故其與原告王某訂立合同的行為代表建筑工程公司,因此建筑工程公司與王某之間是內部承包關系,兩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合同中的有關事故責任的規定:“在施工中乙方(王某)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不準發生任何安全事故,否則一切責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張某)概不負責。”實際上違反了勞動法規的規定,是無效條款。也就是說建筑工程公司并不能根據這一條款規避對王某負有的保護責任。在施工中由于建筑工程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以至原告在工作中受傷,該公司對此次事故應負一定責任,并承擔法律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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