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用謊齡童工,工傷責任誰來負責?
2011-05-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在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舉行的庭審上,雙方進行了舉證和辯論,萬笠海要求進行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等,而電器廠方則認為萬笠海與其父有意隱瞞實際年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這次又是一起怎樣棘手的糾紛呢?
案例:“2003年7月,年僅15歲的萬笠海來到西郊一電器制造廠當門衛。10月中旬,萬笠海當上學徒工,學習氬弧焊技術。同年11月9日,萬笠海和師傅在車間干完活,剛摘下防護帽,不料身后的打磨機突然飛出一根長約2厘米的鋼絲,正好擊中萬笠海的右眼球。工友們立刻把他送往醫院。經診斷,萬笠海為右眼球穿通傷,右眼外傷性白內障。經過手術,孩子的右眼球晶體已被替換,但視力已經由過去的1.5驟降為0.6,看東西不得不戴上散光眼鏡。期間,廠方支付了各種費用6000余元。由于他來自華陰農村,家里無力負擔今后的治療費用,無奈他來到市勞動仲裁委,請求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享受工傷待遇。
審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萬笠海是被電器廠非法招用的未滿16周歲的童工,在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經省級勞動能力鑒定部門評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九級,事實清楚。電器廠作為用人單位,雖經萬笠海之父推薦,但在招用時未經嚴格審查身份證件,招用了童工,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等規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電器廠向萬笠海支付事故傷害至勞動能力鑒定之前的生活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檢查及復查等費用,一次性賠償共合計2999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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