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工傷員工獲補償不影響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都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這里的“事故”應包括工作本身導致的事故,也包括工作以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案例:去年,史師傅被北京一家筑路公司招聘為施工現場監理。同年5月份,史師傅在通州區潞城工地現場工作時,一輛失控的小汽車沖進路邊的施工現場。史師傅被撞倒,后被送醫院,診斷為“右小腿骨折”。通州區交警隊認定,小汽車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筑路公司相關領導都到醫院看望,并積極支持史師傅向肇事司機索賠。史師傅出院后到通州法院起訴,最終法院判決由肇事司機及車輛保險公司賠償史師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8.6萬余元。史師傅對結果很滿意,筑路公司領導也松了一口氣,不料2011年1月該公司接到公司注冊地密云縣勞動局一份工傷認定通知書,原來是史師傅向勞動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難題:對此該公司認為,史師傅是因第三方交通肇事受到的傷害,不應算是工傷,且工傷申請應該由用人單位提出,而不是由史師傅提出。但勞動局受理了史師傅的申請,且認定史師傅是工傷。之后,史師傅又向密云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傷殘鑒定,并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史師傅向公司提出工傷賠償。因筑路公司沒給史師傅繳納工傷保險,史師傅提出由公司賠付,遭到拒絕。
筑路該公司認為,史師傅已得到侵權方賠償,不應要“雙份補償”。于是,史師傅向密云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筑路公司依據相關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萬元;因出院后,史師傅已與筑路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所以他又要求該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4萬余元。最近,密云縣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史師傅的請求。
解析: 在施工現場被撞傷屬工傷
筑路公司認為史師傅受傷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傷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的,不應認定為工傷。對此,北京市君祥律師事務所鄧警護律師認為:史師傅所受的傷害應被認定為工傷。
無論是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還是2010年12月20日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都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史師傅是在工作的時間和在工作的場所遭受交通事故,所以應認定為工傷。
在此,鄧律師提醒大家注意,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對“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附加了一定條件的限制,即要求本人不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如果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負主要責任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沒上工傷保險單位要補償
筑路公司沒給史師傅繳納工傷保險,史師傅還能獲得相應的補償嗎?他能否要求筑路公司直接承擔工傷補償責任?
鄧律師認為,如果筑路公司給史師傅繳納了工傷保險,可依照《北京市實施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由公司或史師傅向北京市所屬的勞動保障部門所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補償申請,由該機構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撥取相應的補償金給勞動者。但該公司未給史師傅繳納工傷保險,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由該公司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直接給史師傅支付工傷補償金。
交通賠償后還可工傷補償
鄧律師表示,史師傅獲交通事故賠償后,可再次要求工傷補償。雖然目前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但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及各地判例來看,交通事故導致工傷可享受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兩種索賠途徑均可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肯定了工傷者可獲得雙重賠償。且《工傷保險條例》中也無“交通事故賠償后可排除工傷保險責任”的免責條款。
本案中,史師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同時也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承擔各自所負擔賠償責任。即使史師傅已從侵權方先行獲賠,亦不能減免筑路公司的補償責任。所以,史師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和人身侵權賠償,包括要求公司賠償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史師傅未就其住院期間相關費用提出主張,而如果他就其住院期間依照工傷醫療待遇要求該公司支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勞動仲裁部門亦應支持。
職工個人可申請工傷認定
鄧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后,其用人單位應該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則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申請的期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本案中,因筑路公司在史師傅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史師傅可直接提出申請,且史師傅是在一年內提出的,勞動保障部門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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