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不愿辭職的,企業不可強硬辭退
2011-04-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張某是北京某建筑公司招用的合同制建筑工人。2010年3月,張某在建筑工地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被送入急救中心醫院治療,出院后被鑒定為七級傷殘,喪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而且前不久,建筑公司以公司用工情況發生變化,張某已不能勝任工作需要,并且其傷口已經愈合,傷情基本穩定為由,欲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通知其到公司辦理了結算領款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中規定,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致殘一級至十級的,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致殘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
在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張某對仲裁裁決不服,遂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并為其安排工作,按照標準支付自己相應的傷殘補助金。鑒于在此例案件中,張某不愿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判決建筑公司與張某繼續勞動合同,并為其安排工作,按照標準支付相應的工資,并給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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