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過勞死”的幕后黑手?
普華永道花季高材生突然離世引起網友對“過勞死”話題的熱議,他們為逝者痛惜,同時表現出對“加班盛行”的無奈。面對無奈的“自愿”加班,我們應該怎么做?對于目前法律在“過勞死”這一內容的空白,我國法律該做出那些完善都值得我們進行思考。到底是是什么早就了“過勞死”的橫生。
無奈的“自愿”加班
為何員工會“自愿”無節制加班呢?華東師范大學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分析,主要原因不外乎三個方面:一是就業壓力,不少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不少員工不得不“拼命加班”;二是同行、同事間競爭壓力,為了得到更好晉升機會,無奈“過勞加班”;三是目前生活成本較高,員工不愿放棄一切可以增收的機會。
巢先生說:“加班是個大泥潭,扎進去后越陷越深,越來越累,惡性循環。”
過勞而不死 耗著才痛苦
“在我們公司,有一種奇怪氛圍,比同組同事早回去或請病假都會被認為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在某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巢先生說,雖然自己是被幸運地分到“相對清閑”的項目,但加班到凌晨是“家常便飯”。“聽說有人連續一個禮拜凌晨四點鐘離開辦公室,第二天早上還得硬著頭皮按時去上班。”巢先生嘆了口氣說:“過勞而不死地耗著才最痛苦。”
“加班不僅僅是外企現象,而是眾多企業普遍現象。”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張先生說,自己也常加班,偶爾會工作到凌晨。
如何使那些身處“過勞”泥潭邊緣的人駐足呢?專家建議,不僅需要完善健康管理體系,還應健全法律治本。
預防“過勞” 應健全法律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董保華說,在工傷條例中沒有針對“過勞死”的規定,只說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為突發疾病死亡,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可以視同工傷。國外對保護勞工方面的法律更加細化,例如休息權、加班權、報酬權和勞動條件的界定都非常細致,員工保障自身權益可以有法可依。
有關部門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應不超過8小時,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每周至少保證勞動者有一個完整休息日。實行非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嚴格按照批復執行。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即屬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說,白領“過勞”現象普遍,有其法律原因。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最高工時和限制加班雖有法律規定,但執法不嚴、執法難嚴。其次,“過勞死”、“過勞傷”、“過勞病”之類現象,沒有明確法律界定。對加班超時雖可界定,但對加班超時與死、傷、病之間的因果關系缺少可界定的標準。第三是只有工時基準而無勞動定員定額基準,工時基準就難以發揮作用,超時加班就難以避免,甚至實際加班也不認為加班。
“應從‘治本’角度采取應對措施。”王全興說:“勞動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加大對‘超時加班’的監管和控制。另一方面,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界定‘過勞’現象和勞動定員定額基準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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