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員工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2011-04-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那么員工如果是因為車禍受傷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確定過錯責任人非員工的,員工是否在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的前提下,再次要求公司進行工傷賠償嗎?
問:去年8月2日我公司有一位員工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與一輛機動三輪摩托車相撞受傷,后經交警大隊認定,機動車負全責,承擔全部醫療費用和誤工費、護理費。同時,公司也申請了工傷認定。該員工從出車禍休息至今,醫院出具了6個月的休息證明,公司也支付了6個月的工傷工資。但此后該員工沒來公司上班,說是本人申請定殘,要到今年8月份才能下來。但要求單位繼續發放工資,同時按《工傷條例》一次性解決。請問:員工是否可以享受雙重賠償待遇?單位與致傷人是否都要承擔責任?對于工資待遇是怎么規定的?
答:實踐中一般不執行雙重賠償,對交通事故賠償不足的部分由工傷基金補足;但是相關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禁止雙重賠償,因為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時依據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單位與致傷人承擔不同的責任,單位以《工傷保險條例》為依據擔責,致傷人依據最高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擔責(7月1日起依據《侵權責任法》)。《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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