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時間考驗工傷法規
深圳一家半導體材料公司的一名高級工程師,在高強度加班期間內的某天,在公司樓梯口突發疾病,隨后被送往福永人民醫院搶救,入院搶救35小時后,劉海出現“自主呼吸停止”癥狀。8月7日17時50分,劉海心跳停止,醫院宣告其死亡。
上班時突發疾病隨后死亡
劉海是寶安區福永街道的先進半導體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高級工程師,就職近9年。2010年8月4日中午,他吃完午飯后返回車間繼續工作。工資條顯示,此前3個月,其加班時間分別為:93小時、82.5小時、128小時。鄧女士說,丈夫生前曾表示,因為趕項目,近期加班很累。
劉海在公司樓梯口突發疾病,隨后被送往福永人民醫院搶救,入院搶救35小時后,劉海出現“自主呼吸停止”癥狀。8月7日17時50分,劉海心跳停止,醫院宣告其死亡。
“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劉海是在上班時間,上班場所突發疾病隨后死亡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員在法庭上證實。
搶救77小時成工傷認定障礙
2010年8月20日,針對劉海之死,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福永管理站認定為非工傷。但鄧女士并不認可。鄧女士隨后在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
鄧女士在昨日二審法庭上說,劉海生前一段時間長期加班,而且,他在搶救35小時后就出現了呼吸停止癥狀,法律有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認定為工傷,從人性化執法上看,應按工傷獲得賠償。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員則解釋,劉海“套不上工傷認定的條款”。他說,呼吸停止并非認定死亡標準,在呼吸停止的35小時后,醫院仍在積極搶救中直至其心臟停止跳動。“劉海不符合48小時搶救無效的條文。”上述人員說。
法官宣布擇日再開庭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最新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其實已有明確規定。按照“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條例中是“視同工傷”,也就是說,法規對工傷已做了有利于勞動者的寬泛解釋。
他說,首先應區分工傷和醫療,醫療是自身疾病,應該自己承擔后果,工傷是他人沒有履行義務而導致傷害甚至死亡。他繼續指出,因為在工作中的突然死亡,誘發因素很多,所以條例規定,屬于猝死的,可認定為工傷,考慮到另外一些情況,如“過勞死”,而世界衛生組織對“過勞死”有24小時后死亡的限定,所以條例又補充了“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可視同工傷。“法律規定有彈性的,我們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很明確,我們應該依法行政。”他說。
昨日下午,審判員表示,法院尚需全面審查材料為理,宣布休庭,擇日再開庭審理。鄧女士隨后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庭人員進行交流,她再三表示,希望“人性化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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