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一小時后出車禍,算不算工傷?
下班回家路上被撞,勞動局認定公司要賠償醫藥費
小偉20出頭,江西人,在鄞縣大道附近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打工。
去年3月20日下午,小偉騎電瓶車回家,剛騎出沒多遠,在一個十字路口,被一輛向左轉彎的小貨車連車帶人撞倒。
經檢查,他的腰椎發生骨折,構成九級傷殘,住院花去五六萬元。交警認定,小貨車司機因左轉時未讓直行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去年7月,小偉向寧波市勞動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去年9月,寧波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國務院2003年4月2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要公司賠償5萬多元的醫藥費。
公司不服,向勞動局提出行政復議,但行政復議維持了工傷認定。今年2年,公司向海曙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勞動局告上了法庭。
公司:下班時間1小時后車禍,不算工傷
昨天,海曙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在法庭上,公司提出,公司下班時間是4點半,但小偉發生車禍的時間是5點半。
“小偉是下班一小時后發生的車禍,可車禍地點離公司只有5分鐘的路程,一小時就走了5分鐘的路么?這肯定不能算‘下班途中’。”
據此,公司覺得不該認定為工傷。
小偉說,公司規定下班時間確實是4點半,但他的工作量大,常常要加班。
“事發當天,我還打掃了自己的工作間,所以比正常下班時間推遲了1小時。”
小偉還拿出自己以前的工資單。
“公司加班另外加錢,從我的工資單上可以看出,我平均每天加班一小時。”小偉說。
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法院維持勞動局認定
對于雙方的說法,上下班的打卡考勤記錄,成了關鍵證據,幾點下班可以查記錄嘛。但公司方面說,打卡記錄保存時間很短,出事當天已被銷毀。
海曙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無法提供考勤卡,也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小偉當天的下班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法院認定,小偉發生車禍是在下班的合理時間內。
同時,交警提供的事故認定及相關筆錄、照片都證明,出事地點在小偉下班回家的路線上。
最終,海曙法院認定,小偉在下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中受到機動車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符合工傷的情況,維持寧波市勞動局的工傷認定。
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新老《工傷保險條例》有不同標準
海曙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說,小偉的事故發生在今年1月1日之前,判定他是否屬于工傷事故,參照的是2003年4月2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只要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就可以認定為工傷。”法官說,“但今年1月1日以后,這項法條進行了修改。上下班途中,要認定是工傷,必須是‘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此外,受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可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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