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職工與肇事者皆為事故責任人還能申請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但是駐馬店的魏先生遇到事故責任在分攤上就沒有這么簡單了,因為在他遭遇的事故里,魏先生需要承擔一般的事故責任。這樣的案例又該怎么辦呢?
2月25日,駐馬店市某公司職工魏耀林在上班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有同等責任。不久前,魏耀林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卻被告知,因事情復雜,能否構成工傷,還需上一級部門作最終認定。
3月15日,記者聯系到魏耀林的家屬張女士,她向記者講述了事件的詳細經過。
出事當天,魏耀林騎著摩托車前往單位上班,途中和一逆行的電動車相撞受傷,至今還在醫院接受救治。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劃分上,認定魏耀林沒有按規定在機動車道上行駛,而是在人行道上行駛,應負一半責任。發生事故后,魏耀林所在的單位積極配合魏耀林家屬申請工傷認定,但是事情的進展并不順利。
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負責人告訴記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不承擔主要責任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是什么情況下才算不承擔主要責任,《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在這起事故中,魏耀林已被認定負一半的責任,這讓他們在認定工傷上感到很棘手。因此,他們已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了請示,待批復后才能給魏耀林一個說法。
“如今,各項醫療費已花了兩萬多元,魏耀林能否完全康復還要看下一步的治療情況,如果連工傷都不算,這對我們家庭是一個沉重的打擊。”魏耀林的妻子難過地說。
該市濟世雨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說,雖然魏耀林在這起事故中負50%的責任,但不能簡單地界定為主要責任,應該被確定為工傷,這對于保護職工,完善司法實踐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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