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參加影樓的聚餐車禍身亡不是工傷?
根據(jù)工傷條例的規(guī)定,員工如果是在下班后參加公司組織的娛樂活動,或是為了業(yè)務洽談出去和客戶吃飯玩樂期間若發(fā)生事故,也可認定為工傷。不過北京的員工蒼松在下班后跟老板還有同事出去聚餐唱歌,在回家的途中遭遇車禍死亡,卻不被認定為工傷,這是為什么呢?
員工蒼松在與單位領導和同事一起聚餐后,在回家路上出車禍死亡,由于人社局作出了非工傷認定,他的母親黃某提起了訴訟。昨天,平谷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由于聚餐是領導的個人行為與單位無關,因為法院判決駁回了黃某的起訴。
根據(jù)黃某的起訴,2009年5月11日晚,她的兒子蒼松按照北京市今生緣世紀戀人攝影中心安排,參加了單位組織的集體用餐等活動,在乘車返回單位途中發(fā)生車禍死亡。黃某認為蒼松是因參加單位組織的員工建設活動而死亡,因此向北京市平谷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對方認定蒼松是工傷。在人社局作出非工傷的認定后,黃某起訴到法院。
人社局在法庭上講述了自己作出非工傷認定的理由,稱事故當晚的聚餐目的是攝影中心實際經(jīng)營人的丈夫董某答謝朋友,而與攝影中心經(jīng)營管理無關,攝影中心店員都是自愿參加,聚餐行為不是攝影中心的經(jīng)營活動。此外,餐后唱歌是因董某朋友臨時起意自愿請客,也不是攝影中心組織,店員也是自愿去唱歌,因此與攝影中心也沒有關系。人社局說,蒼松的事故傷害發(fā)生在下班后自愿就餐及唱歌娛樂完畢后返回住所的途中,并非工作單位安排,因此也不屬于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
法官在聽完雙方的說法后表示,蒼松之死能否被認定為工傷,重點在于其參加聚餐及唱歌活動是否與工作具有關聯(lián)性,是否是工作的延續(xù)。根據(jù)各方面的證據(jù),法官認為,蒼松參加的聚餐活動雖然是由董某組織,但聚餐的目的在于董某答謝朋友,而且聚餐人員中大多數(shù)為董某的朋友,攝影中心工作人員只占少數(shù),聚餐過程中也沒有涉及攝影中心工作總結(jié)、部署或者業(yè)務洽談等與工作有關的內(nèi)容。
根據(jù)這些理由,法院當庭宣判,支持了人社局的說法,駁回了黃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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