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放棄搶救申請工傷呢?
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因此近年來引發眾多學者對于規定中的時間限制是否合理提出了質疑。很多工亡的職工因為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而無法申請工傷。
案例:曹軍生前是安徽省定遠縣農發行職工。2009年4月16日,曹軍加班。20時許,其妻李女士接到丈夫同事的電話,說曹軍突然昏迷。到醫院后,李女士被告知,丈夫被診斷為腦干出血,存活的希望只能以分秒來計算。
深度昏迷的曹軍只能靠呼吸機維持生命。4月23日,苦苦支撐7天后,44歲的曹軍停止了呼吸。
曹軍去世后,生前所在單位及時給予李女士慰問。李女士說,追悼會上也提到丈夫是“因公殉職”。可李女士填完工傷認定申請表,準備請丈夫單位加蓋公章時,卻遭到拒絕。“說他不夠工傷認定標準,只能按照職工因病死亡進行撫恤補償。”這讓李女士無法接受。
據悉,此事還驚動了該銀行安徽省相關負責人。在表示同情的同時,銀行也給予了一些補償和撫恤,“按最高標準發放撫恤金”。但認定工傷的事情,該負責人表示愛莫能助,“國家有規定,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算工傷”。
李女士說,如果不是靠呼吸機支撐,丈夫當時就可以宣告不治。就在搶救超過48小時前,主治醫生還曾委婉地向她提到工傷認定標準,并說曹軍醫治無望,“除非有奇跡出現”。醫生的話讓李女士陷入痛苦抉擇,救還是不救?李女士還是選擇繼續治療,“不能認定工傷,就因為他多撐了5天?”
對于48小時限制,早有法律界專家提出質疑,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這樣的規定有點荒唐,不知道48小時是依據什么制定的。他說:“工傷的本意是對工人在工作期間受到的傷害進行賠償。按這種規定,48小時內人死了算工傷,48小時以外人死了反而不算工傷,這太荒唐了。”由于每個人受傷原因不同、癥狀不同,身體狀況也存在差異,因此48小時并不應該作為一般因工死亡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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