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期員工因滅火受傷,可以算工傷嗎?
按理說,在火災現場能夠根據自己的實力,量力進行必要的滅火和救助行為,肯定是善良的好人。沒想到,這個好人卻把人家告上法庭要跟人家拿錢。這是怎么回事呢?原來,胡某上班第一天,按照公司要求提交各種證件進行審核,審核結果還沒有出來,胡某就在幫助隔壁單位滅火時受了傷;公司說胡某還沒有通過審核,不能算公司員工,拒絕支付醫療費。胡某無奈之下只好訴諸法律。近日,無錫北塘法院審理這起醫療費糾紛案,在法官調解下,三家用人單位共同賠付胡某各項損失共計6.8萬元。
去年9月,胡某經過正規招聘渠道,到無錫一家熱水器公司應聘駕駛員一職。公司要求應聘的人提供駕駛證和上崗證,審核后試用三天,之后才決定是否錄用。于是,胡某就帶著公司要求的各種證件來上班。交了證件以后,他就開始跟車認路,做一些簡單的工作。不知不覺一個上午過去了,駕駛員們圍坐在一起吃午飯。正吃著,聽到外面有人喊著火了,幾個人急忙出門一看,原來是隔壁一家物流公司堆放的生活垃圾著火了。火勢熊熊,迅速蔓延開來。“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于是熱水器公司的經理就叫上胡某等幾個駕駛員一起去幫忙滅火。
這時救火車趕到,由于起火點被一些垃圾擋住,車上水槍打不到,胡某就爬到垃圾堆邊上的墻上,試圖從上往下用水槍滅火。誰知,水槍的向后沖勁太大,腳下的墻又窄,胡某腳下一滑,硬生生地從墻上摔了下來,當場動彈不得。后來,胡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為左跟骨骨折,共花去1萬多元醫療費,并且還得后續治療。事發后,胡某找熱水器公司要求支付醫療費。公司認為胡某在提供駕駛證和上崗證復印件后還沒有經過審核,不在試用期,不屬于公司員工,拒絕支付。雙方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于是胡某就將熱水器公司、起火的物流公司以及物流公司的總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等損失。此案最終經過主審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三被告共同一次性賠償胡某6.8萬元,了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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