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被收購,工傷職工誰來理?
張某原是國有工廠的職工,工廠在恰逢他60歲退休被收購,當時由于即將退休他也沒有與新公司簽合同。不料,去年年末工傷復發,花了幾萬塊的醫藥費。張某希望他可以像新公司主張工傷,報銷費用。
案例:李律師,我姓張,是一國有工廠職工。2009年1月,工廠被一家公司收購時,約定原工廠職工安置補償由公司負責。因我當時已年滿60歲,所以沒有再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去公司上班。2010年12月,我因原來在工廠時落下的工傷復發,陸續花去醫療費用2萬余元。請問,我能否就此享受工傷待遇,相關費用應由誰負擔?
答:老張同志,你有權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原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曾強調:“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憑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向經辦機構申請并經核準后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范圍。”綜上所述,職工因工負傷痊愈后舊傷復發的,仍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至于相關費用由誰來承擔,應區別情況對待。如果工廠已經辦理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則應當由當地社保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如果工廠未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由工廠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相應費用。鑒于工廠已被新公司收購,該義務也就應當由公司承接。《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分別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而本案的收購實質上就是一種合并,而賠償損失也是法律意義上的債務。
希望張某可以順利申請到工傷,單位按照就有關法規給張某報銷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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