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條例對執行前未作工傷等級鑒定的案件有效
案件回放
李某于2010年2月15日開始到光利工程裝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從事室內裝修工作,每月工資2000元。2010年10月12日,李某在裝修過程中不慎將右手砸傷,后被同事張某等人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35天。
2010年12月初,李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1年1月5日,經該公司所在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李某確為工傷。后經該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做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認定李某工傷等級為七級。
李某認為,自己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然而公司卻未依法為自己繳納任何社會保險,故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最終,雙方在勞動仲裁委達成調解協議:由光利工程裝飾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李某16萬元。

案件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彥民律師認為:由國務院最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關于修改<條例>的決定》中明確界定、“舊條例施行后該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該決定的規定執行。”這樣看來,作為勞動者,李某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是在新的《條例》實施之前,但因其工傷認定完成在新的《條例》實施之后。據此,本案應適用新的《條例》,李某主張工傷待遇賠償的標準應當按照新《條例》規定進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條例>的決定》的及時出臺有利于充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
按照新的《條例》標準,李某主張七級工傷待遇賠償,其比照舊《條例》在賠償數額和支付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首先,新《條例》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即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其次,新《條例》將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放寬。修改前的舊《條例》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而修改后的這部分費用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這樣對報銷比例不再限制于70%.再次,新《條例》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
最后,新《條例》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再由單位承擔,減輕了用人單位負擔。新《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來看,李某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但光利工程裝飾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本應為李某辦理工傷保險卻未依法辦理的,故依據新《條例》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之規定,李某按照新標準主張的七級工傷待遇賠償醫療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計16萬元,應當由光利裝飾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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