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住院治療,補助費用的數量有本可尋
工傷職工楊某住院治療工傷期間,單位按規章制度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遠遠低于山東省的規定,終被法院判決按山東省的規定支付。
楊某系濟南某化工公司退休人員,1994年7月,經濟南市塵肺診斷小組診斷為Ⅰ期煤塵塵肺。2000年4月18日,被濟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4級傷殘,化工公司為楊某辦理了工傷保險相關手續。楊某于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7月28日、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兩次在濟南某醫院住院治療職業病,共計455天。化工公司按照單位的規定,按每天6元的70%即4.2元支付楊某住院伙食補助費時,遭到楊某拒絕。2010年6月15日,楊某向濟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按《山東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每天50元的70%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仲裁委審理裁決后,楊某和化工公司均不服,訴至歷城區法院。
庭審中,化工公司提交了《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主張本單位人員出差伙食補助為每天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化工公司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一直為市內的每天6元,而根據《山東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出差人員省內每人每天伙食補助標準為30元,省外為50元,因此,化工公司制定的《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中有關出差人員差旅費的報銷規定,已不符合當前經濟形式的發展狀況,因此化工公司應參照《山東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中有關省內伙食補助費標準每天30元的70%向楊某支付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楊某要求按照省外每天50元的70%為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于法無據。
據此,法院判決:化工公司支付楊某兩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9555元(455天×30元/天×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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