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沒有及時續簽,工傷員工告上法庭
有不少公司在勞動者合同期滿后總是怠與再次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總是有意無意的帶著僥幸心理選擇維持現狀。等到有了糾紛遭遇賠償的時候才后悔莫及。
周某于2004年3月進入濟南某科技公司從事機械設計,雙方于2006年1月1日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續簽。2008年1月12日晚,周某在加班搬運原材料時腳被砸傷,2008年2月5日被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被鑒定為8級傷殘。事后,科技公司按法律規定向周某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10年2月,周某以科技公司未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為由離開科技公司。2009年2月至12月,周某月平均工資為1575.3元。2010年8月30日,周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享受工傷待遇。仲裁委經審理,裁決支持了周某的申訴請求,科技公司不服,向歷城區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2004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間,科技公司與周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2009年之后,科技公司應與周某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周某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17328.3元。周某以科技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后,科技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上年度即2009年濟南市社會平均工資每月2491元的標準向周某支付傷殘8級的工傷待遇。
據此,法院判決:科技公司支付周某2009年2月至12月期間雙倍工資差額17328.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487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9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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