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簽完賠償協議后想賴賬,怎么辦?
原告張先生訴稱,原告經付先生介紹到邱先生處打工,受雇從事鋼結構廠房安裝工作。2009年10月,原告在安裝頂部斜拉筋時,從距地4米多高的房梁頂端墜地,隨后被告立即駕車將原告送往醫院入院治療。在住院治療期間原告與被告付、邱2人達成一份調解書。在調解書落款處,付先生在責任人處簽字,邱先生在擔保人處簽字,張先生在傷者處簽字。出院后,原告經鑒定為七級傷殘。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被告邱先生辯稱,工地是付先生的,自己并不是雇主。根據醫院記載。原告是在外面騎車摔倒的,不是在工地受傷,自己無擔保責任。
被告付先生辯稱,原告確實是在工地摔下來的,工地是邱先生的,付先生與張先生都是為邱先生打工,邱先生是實際雇傭人。自己是受到邱先生的蒙蔽才簽訂的調解書,邱先生才是實際責任人。
在這起糾紛中,調解協議該如何認定?付、邱二人又該如何承擔責任呢?
錦江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先生受傷后與被告付先生、邱先生就張先生受傷的事實和賠償事宜共同簽訂了調解書,三人均在調解書中簽字表示認可,因此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根據調解書的主要內容,付先生是張先生受傷賠償的責任人,應當對張先生受傷承擔賠償責任。邱先生作為擔保人,當責任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因當事人各方對保證的方式沒有約定,保證人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邱先生應當對付先生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被告付先生的辯解,因付先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調解書中簽字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不予支持。因調解書中明確記載“茲有張先生因在責任人付先生的工地中因工作負傷”,三方當事人均簽字認可,表明三方當事人均對張先生在工地中受傷的事實予以確認,法院對邱先生不承擔擔保責任的辯解理由不予支持。
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中,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法院判決被告付先生支付張先生賠償款共計10萬余元,被告邱先生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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