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人才公司辦理假入職社保手續,遭來禍端
2011-02-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2010年8月3日,郭琳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向公司提出了一項要求:為便于居住和發展,其想在公司所在地購房。由于當地政府規定,非本地戶籍者,必須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才能享受按揭貸款購房待遇,而其卻從未繳納過社會保險費用,故無法辦理。希望公司能將合同寫前一年,并以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方式為其提供證明。
公司想留住郭琳這個人才,加之郭琳愿意承擔相應費用,便出具了用工證明、未按時繳費的說明、補繳申請等,讓郭琳自己去辦。誰知,郭琳還沒來得及正式上班,便在從公司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而死亡。不久,其夫以郭琳屬于工傷、公司未及時為郭琳辦理社會保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起了訴訟。
公司最終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一方面,公司提交給郭琳的用工證明、未繳費的說明、補繳申請等,不僅已經證明彼此之間勞動關系的客觀存在,且表明公司已經承認錯誤并正在以自己的行為加以改正,在公司不能以充分證據予以否定的情況下,只能以已有證據為準。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郭琳的死亡時間、原因與之吻合。再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故公司必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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