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員工搶救超過48小時的,可提起人身損害賠償
2011-02-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請問,國家真有這種規定嗎?我們該怎么辦呢?
案例:我親戚在一家公司長年加班。今年元旦的時候,他在工作過程中突然昏倒,后被確診為腦出血,搶救了3天還是沒搶救過來。我們要求公司給我家親戚辦理工傷待遇,可公司的人說“國家規定,只有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算工傷”。
如果我親戚不能被認定工傷,他們家里以后就沒有了經濟來源,所以大家現在都很著急。
解答:《工傷保險條例》中確有此類規定,完整法條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因此,依據現有法律規定,你們確實無法為你家親戚辦理工傷事宜。不過,對于你親屬這類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人身死亡結果的,你可以依據人身損害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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