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單位員工工傷須支付補償金
《咨詢問題》:您好,我有個親友在一家小服裝企業打工,近日她在工作中受了傷。可是她了解到這個企業沒有登記注冊,屬于非法用工。請問像她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否給她賠償。
《咨詢解答》:你好,最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臺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9號),該文件對你所提問題有專門規定。該文件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的,大幅提高了非法用工單位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賠償標準。具體規定如下:對于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非法用工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單位必須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兩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注: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辦法規定,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該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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