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工傷難題怎么解決?
案例一: 張某前不久參加了一個定貨會,在主辦方組織的旅游中摔傷,造成腿部骨折。張某返回單位后要求認定工傷,但單位認為張某受傷與工作無關,不同意申報。張某隨即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沒得到支持。張某疑問,如果到法院申請,能獲得支持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相關規定,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盡管張某是在會議組游中受的傷,也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準工人”進入車間后,其左眼被意外飛濺物擊傷。若認定為工傷,其是未按照企業規定招聘錄用的員工;若不認定為工傷,其又是在車間內受的傷。對這樣一起意外人身損害賠償案該如何處理?近日,河南省淅川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被告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淅川縣某減振器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楊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8914.03元。
2009年10月初的一天,家居淅川縣上集鎮的楊某(女)從電視上得知淅川縣某減振器有限公司招工,遂向在該公司做車間主任的李某自薦,表示想到該公司工作。
2009年10月10日上午,李某帶著楊某到公司自己管理的車間參觀工作流程,并介紹相關情況,隨后告訴楊某如果接受這里的工作條件和待遇,可準備相關材料到公司報名,而后將其帶出廠區。
當日下午,楊某又來到公司,向公司門衛報稱自己是該企業新來的工作人員,并自行進入車間。不料進入車間不久,就被一飛濺物擊傷了左眼。事發后,李某及車間的其他人員迅速將楊某送到醫院救治。后經有關部門鑒定,楊某左眼外傷致殘,屬于傷殘七級。
2010年5月11日,因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在淅川縣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后,楊某一紙訴狀將淅川縣減振器有限公司訴之淅川縣法院,要求被告方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36697.87元。在訴訟過程中,該公司向法院申請追加該廠車間主任李某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予以準許。
日前,淅川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車間主任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庭確認楊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77828.05元,淅川縣某減振器有限公司承擔此起工傷事故50%責任,故賠償原告楊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8914.03元。法院同時認定此起事故不定性為工傷事故。
法官說法 :
一審判決作出后,淅川縣法院副院長、該案主審法官對此作出法律解釋。他說,此案中,首先需要確定的是該事故是否為工傷,而要確定事故性質,楊某的身份,即其是否為公司員工至關重要。經法庭調查,被告減振器有限公司在電視上播放的招工廣告上留下的聯系方式是該公司人事部及其工作人員的電話。按照公司規定,通常招工程序為應聘人員先到人事部報名、體檢、進行崗前培訓合格后才能進入車間。楊某沒有經過這個程序,因此不能認定為企業的員工。
其二是責任歸屬。經法庭調查,按照該公司規定,成為正式員工后,該公司對員工將發放廠牌,進入廠區的員工還要向門衛出示廠牌。但該公司門衛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楊某身份沒有確定前,沒嚴格履行職責,沒有執行廠規廠紀,致使楊某自行進入車間后發生損害,故公司對該損害結果的發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被告李某雖然違反廠規,私自帶領外人進入車間,使原告下午進廠有了可能性,但其與被告該減振器公司之間是內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故其對外不承擔責任。
車間是生產重地,機械加工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危險性,楊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預料到在沒有經過培訓及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時進入車間的危險性。因此,她應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官認為,根據原被告的過錯,二者對損害結果應承擔對等責任,即原告、被告各承擔損失責任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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