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嚇到摔傷是工傷嗎?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范圍進行了調整,即將“機動車事故”擴大到“交通事故”,這贏得了廣大職工的贊許。但是否上下班途中受傷都能算工傷了呢?
據紀先生反映,他是本市郊區一家制造企業的員工,前幾天上午,他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去上班,當行駛到廠門口時,伴隨著一陣狂吠,一條大狗突然從廠里竄出來。他一慌神,連人帶車重重地摔倒在了廠門口。雖然臨近廠門口時他已經減速,但這一跤著實摔得不輕,人都懵了,爬也爬不起來,還是同事將他扶起并送往醫院。經過醫生診斷,他除了腿部骨折,身上還有多處挫傷。傷筋動骨一百天,他只得聽從醫囑在家休養。其間幾位同事來看望他,閑談中他得知,那條大狗是他們老板最近飼養的寵物,說是為了保護廠子的安全。大狗白天一般都關在狗舍里,那天可能是疏忽了,看守人員未將狗拴牢,才導致在白天竄出,把他嚇得跌倒。還有人安慰他,說最近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上下班途中的非機動車事故,也劃入工傷認定范圍了。這話讓他寬慰不少。但后來也有人告訴他,說像這種跌倒受傷,不是交通事故,不一定能算工傷,一時他也頗感迷惑。
熟悉勞動法律的人都知道,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傷的性質認定,有個演變過程。原先規定只有機動車事故才能納入工傷認定范圍,且還要符合“必經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責任”。
后來改了,取消了“必經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責任”,但還是沒有把非機動車和其他新型公共交通工具納入,即職工騎自行車,哪怕坐輪渡受傷都不能算工傷。然而當下的實際狀況是,職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已不僅僅局限于機動車,坐地鐵、乘輪渡,包括坐磁懸浮上下班已十分普及,尤其是騎自行車和助動車上班最為普遍,將這些人員排斥在外,顯然不是一種“與時俱進”和“以人為本”的做法。故《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作了修訂,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非機動車、地鐵等交通事故都可以納入認定范圍了。
但結合紀先生的情況來看,記者認為他還不一定能算工傷。因為對照規定來看,雖然“上下班途中”這個條件符合了,“造成傷害”也是不爭的事實,但并非所有上下班途中受的傷都能算工傷,還必須是“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所以,紀先生雖然是在上班途中受傷的,也不是由他負主要責任,但他的受傷是遭受動物驚嚇而非交通事故引發,故要認定為工傷是困難的。那紀先生的受傷該如何追究呢?《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記者建議紀先生可以要求企業或老板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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