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工傷,醫療費用也不可超標
2011-01-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姜某是壽光市某公司參保職工,2010年11月因工受傷,住院18天,花去醫療費3.2萬元。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姜某審核報銷醫療費2.7萬元,剩余的醫療費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屬于“超標準范圍”用藥,未予報銷。姜某認為自己是為公司負傷,公司應承擔剩余的醫療費。雙方協商未果后,姜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仲裁委認為,姜某已繳納社保費,姜某工傷后社保經辦機構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屬于行政給付,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姜某的申訴不屬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圍。如果職工或其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53條的規定另行主張權利。據此,仲裁委作出了駁回姜某申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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