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工作原因是關鍵
2011-01-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某石油公司下屬子公司的王經理,在2006年春節后出差外地開會結束后,參加了會議主辦單位另行組織的旅游活動,在旅游過程中不慎摔傷,造成腿部骨折。王經理以“旅游也是開會的一部分”為由,要求認定其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單位上級公司認為王經理受傷與工作無關,不同意申報工傷認定。王經理遂自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機構經過核實,認為王因旅游摔壞了腿,純屬工作以外的個人行為,不能認定為工傷。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2004年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都明確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執行公務或其他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王經理出差外地開會是“因公”,但問題是會議已經結束,會后的旅游與工作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能視為工傷。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要把握三個必要條件,缺一不可,即要看其受傷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其中“因工作原因”至關重要。如果不是因為工作及相關原因造成的傷害,就不能認定為工傷,這是一條必須遵循的法律原則。此案中,那位王經理想“偷”出差開會之機“取”工傷待遇之“巧”,終因是非因公受傷而沒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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