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兩年訴訟長跑,工傷民工終獲賠
2010年10月,農民工馮力淳的維權官司終于勝訴。可這場普普通通的官司,他一打就是兩年多時間。
2008年6月1日,馮力淳(化名)經人介紹來到長春市某保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從事力工工作。6月5日,馮某在干活時由于工地的護欄桿折斷致腰部受傷,經醫院診斷,馮某腰二椎體壓縮性骨折、腰背部軟組織挫傷。馮某遂向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2008年9月30日,該局受理了馮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于10月29日對馮某所在的某保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限該單位于2008年11月28日前提供證據和材料。但用人單位拒不舉證。
2008年12月2日,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者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規定,根據申請人馮某提供的材料,在調查基礎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相關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認定馮某為工傷,而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行政復議。
2009年7月8日,馮某向長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同年8月9日,該委員會作出鑒定意見:鑒定馮力淳的傷情為8級傷殘。 2009年11月20日,寬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對馮力淳做出賠償。面對裁決,用人單位卻以種種理由拒絕對馮某做出賠償,并否認馮某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一紙訴狀將馮某告上了法庭。無奈之下,馮某的家人來到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法援律師王衛國作為馮力淳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庭審。
2010年4月,長春市寬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原告用人單位訴稱,被告在第三人公司參加勞動時受傷,被告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將所受到的損失要求原告來償還,違背了事實和法律的規定。因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所以請求法院判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無權要求原告賠償各項損失。
被告的代理人王衛國律師辯稱,被告是依據仲裁裁決向原告主張工傷賠償的,而該裁決是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工傷認定書做出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行政復議。原告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受理被告工傷申請后書面通知了原告,原告沒有就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提出異議。
法院在審理后做出判決:一、原告長春市某保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給付被告馮力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100元;二、原告給付被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3480元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0784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三、原告給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資7260元;四、原告給付被告醫療費41090.69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7000元,余款為34090.69元)、護理費565.50元、伙食補助費273元,共計78553.19元。此后,用人單位又上訴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10月,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律師點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馮某確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一個關鍵點是,在馮某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之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向用人單位下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限期讓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和材料。但用人單位拒不舉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定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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