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就不能逃脫工傷賠償責任
2011-01-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小李在工地當保安,今年1月4日下班后,幾個同事給工地搬玻璃,搬運中小李不慎摔倒,玻璃將他的手筋割斷。小李住進醫院,當時單位支付了部分費用,但余下的手術費單位拒絕提供。由于單位沒跟小李簽勞動合同也沒上工傷保險,小李的手術費應由誰來負擔呢?
大紅門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表示:小李和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因此,小李只要能夠證明他和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能受理該爭議。
此外,小李雖然因下班后搬玻璃負傷,但也是在為單位工作,所以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參保應按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因此,一旦小李被認定為工傷,即便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也應向小李按工傷的賠償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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