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服化學藥品能認定為工傷嗎?
遇到這樣一個咨詢案例:農民被雇傭,在工地上干活,有一礦泉水瓶,內裝的是化學刺激物品,但是不知道,當成礦泉水誤服,現在在醫院救治,這種情況能不能算工傷?
此種情形確實比較特殊。特殊就特殊在該民工受傷似乎既不能歸咎于用人單位(施工方或者發包方)——這老兄自己見瓶就喝,起碼他該問一問旁人或者先少少試試再喝呀;但也不能完全怪民工自己——偌大個工地,誰知道那瓶里裝的不是水(哪怕是臟水也好啊)而是化學品呢?
但細細研究過相關規定之后,我意以為該民工還是可以爭取被認定工傷的。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第(一)項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即眾所周知的“三工”原則,比較本案,民工受傷至少明顯符合“三工”之二:“工作場所”與“工作時間”,但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呢?
我們再來看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關于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這三種情形歸納起來簡單點說就是基于員工的故意行為,包括違法犯罪與醉酒、自殘和自殺,違法犯罪好理解,天理不容,更別提認定工傷了,醉酒致傷,與社會穩定的基本取向相悖,可能醉酒之后自制力減弱,致傷致殘或許非其本意,但飲酒而醉卻是明知的,好比醉酒駕車,出了交通事故自然非其本意,但端酒杯的時候不可能不知道不該喝更不可能不知道會喝醉。至于自殘自殺,則乃是因為有悖于生命自珍自愛的人倫,突破了生命保護的底限,自不能為《工傷保險條例》這部借大眾之力維傷亡不幸者個權的社會保障法規之本義所容。
回頭我們再分析本案,該民工誤飲化學品而致傷顯然不屬于上述《工傷保險條例》條十六條工傷除外情形,因此先排除了“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那是否就因此屬于工傷呢?
個人認為該民工可以爭取認定工傷。理由是:
1、《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構成并不強調勞動者的絕對無過錯,而只是明確排除了故意的自殘自傷或者違法犯罪行為,本案中該農民工的“誤食”是明顯的,除非單位有證據證明他是有意飲用化學品;從立法技術上分析,《工傷保險條例》既然明確規定了不得認定工傷的排除情形,我們就應該可以據此判定,凡不構成該等排除情形的,一般均應能構成工傷;
2、作為建筑工地這一特殊勞動場所,基本設施不全,危險處處,從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等基本勞動權益的保障出發,施工單位或者發包單位亦應盡其所能給民工提供一定的飲水、降溫等基本條件,而不至于讓民工揮汗如雨之際亂找水喝;
3、既是化學刺激物品,如何出現在工地上無人監管,在民工取用時又如何無人提示、制止?施工方或者發包方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危險品保管失職責任。
上一篇:在單位被女友砍傷,是工傷嗎?
下一篇:認定雇傭關系有理有據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案例知識排行榜
- 01工傷私了協議能不能反悔撤銷
- 02 未簽合同無工傷保險由單位
- 03 無償幫工受傷誰負責賠償
- 04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緣何屢引
- 05工傷索賠分四步走
- 06公司免責約定無效
- 07未繳社保下班途中出車禍誰擔
- 08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 09“疑難雜癥”的勞動案件
- 10工傷糾紛重新鑒定加大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