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指驚魂
4手指被壓斷廠方否認勞動關系
2009年3月,黎某進揭陽某五金廠(下稱五金廠)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5月6日,黎某在工作時4根手指不慎被機器壓斷。事后黎某要求廠方賠償,廠方卻否認與黎某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法院一審均確認五金廠與黎某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五金廠不服,上訴至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工人討回公道
揭陽中院審理后認為:在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在證據掌握上處于弱勢地位。黎某提供了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證明其與五金廠存在勞動關系。盡管兩證人系黎某老鄉,但這種關系僅使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小于其他證人,不影響其成為證據,且兩證人的陳述能相互印證。五金廠針對證人證言未提供反駁證據,也沒有提供職工名冊、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或考勤記錄等證據證明自己的訴求。法院依法確認五金廠與黎某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案件經勞動仲裁、一審、終審,距黎某受傷之日已過去了近一年的時間。若黎某與用人單位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黎某還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仲裁、訴訟、執行等許多程序才能獲得賠償。黎某的索賠維權之路,真可謂艱難而漫長。
為了幫助黎某早日獲得賠償,法院曾努力作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希望能促成雙方和解,但用人單位認定黎某無法提供書面勞動合同,在證據掌握上處于弱勢,預期能通過打贏官司而擺脫全部責任,不愿進行和解。黎某的遭遇讓我們再一次認識到,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兩年多了,但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任重道遠。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且維權艱難,已成為“民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用人單位社會責任意識的缺失,最終也將制約用人單位的長期發展。
結語:這是一起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傷后,以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否認勞動關系的存在的案件。最終,法院在有證人證言證明的情況下,依法確認雙方之間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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