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對工傷認定的重要性
過去職工工傷只能由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來處理。農民工出現問題無處維權。正式職工的工傷維權也因為行政機構的制約不能有效地保障。 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2005年全國人大頒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該決定打開了職工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的通道。也為企業特別是私企給工傷職工賠償提供了賠償依據。
案例一:2010年某玻璃企業一職工在工作中將手壓傷,企業的管理人員在其賠償過程中就是依靠的司法鑒定中工傷評殘鑒定。讓職工去司法鑒定部門去鑒定殘疾等級和后需治療費用的鑒定,然后依據司法鑒定的結論進行了合理的賠償。受到勞資雙方的歡迎。
案例二: 2009年長春市二道區某工地一工人在工作時被輕體磚砸傷腿部,勞資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分歧。鬧到要上法院的程度,為了在法院立案,來到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做出了殘疾等級鑒定。雙方依據這個鑒定查找賠償標準,竟然達成了和解。
司法鑒定中包含勞動能力鑒定和職工工傷與非工傷評殘鑒定。其鑒定執行的標準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鑒定。是各個企業賠償、保險賠償、法院判決賠償的法律依據。是目前我國司法制度改革最具前瞻性受到普遍歡迎的法律。司法鑒定還包括醫學鑒定方面,別如后需治療費用鑒定、護理依賴程度鑒定以及是否為重大疾病的鑒定等。為工傷中一些重大問題提供依據。
隨找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有許多企業。開始用法律來管理企業。比如有的交通運輸企業裁剪掉了企業中關于賠償的機構,換為依據法院判決作為賠償依據。加強了賠償的合理性、合法性。走向法院訴訟,必然需要司法鑒定的鑒定書。這是民事案件當事人自己舉證的重要證據,也是我國司法鑒定制度改革中一項中的改革。使鑒定和審判機關脫離,讓司法更具公正性。我國的司法鑒定部門獨立的行駛鑒定權。受國家司法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是一個新生的司法門類。為我國的司法建設做出了貢獻,特別是在職工工傷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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