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治療費用單位需終身負擔
查先生:我公司一員工在職業健康體檢中被醫生診斷是神經性耳聾,并要他一年后復查。
他的合同到今年12月底到期,公司不想再與他續簽合同,但愿意承擔他一年后復查的相關費用。這樣做合法嗎?
法律援助員: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49條的規定,單位應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因此,你單位不得在12月底終止該員工的勞動合同,如果該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還要視具體情況來判斷能否終止勞動合同。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因職業病傷殘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只有在職業病職工工傷醫療期滿,沒傷殘等級或部分喪勞的,單位才可終止合同。大部分喪勞的只有在職工主動提出的情形下方可終止。
查先生:我們如何知道員工是幾級傷殘呢?
法律援助員:你們必須在拿到職業病診斷書之日起30天內,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確認工傷,在該職工病情穩定之后再向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申請傷殘鑒定,按傷殘鑒定的級別對應工傷保險待遇。
查先生:除了工傷待遇外,職工還有其他什么待遇嗎?
法律援助員: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單位沒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查先生:按你的說法,如果和該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了,他在我們單位工作期間所患職業病的治療費以后仍由我們承擔嗎?
法律援助員:是的,因為職工接觸職業病危害后,病情的發展有個過程,有的甚至到10年、20年才會發作。為此,國家行政法規規定職業病患者的后續治療費是終身的,且由單位承擔。
查先生:如果企業不存在了,怎么辦?
法律援助員: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單位發生分離、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應對職業病患者進行健康檢查后,妥善安置。“妥善”意味著,要讓職業病人的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等落實到后繼單位。
無后繼單位,單位沒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職業病職工的生活保障由最后的單位負責。經勞動者同意的也可通過賠償解決。
查先生:為了避免爭議的發生,單位還應當注意些什么?
法律援助員: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該權利貫穿在勞動合同履行的全過程,可歸納為七種權利:知情權,單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時,應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和欺騙;教育培訓權,單位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職工要進行崗前培訓,如職工不接受培訓的,發生職業病,不免除單位的賠償責任,但單位可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勞動者;職業健康權,單位要保證勞動者在崗、離崗的職業病檢查和治療,未經離崗檢查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監護請求權,單位要提供勞動者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等,勞動者有權向單位索取職業健康檔案復印件,單位必須給,并在復印件上簽章,不得刁難、弄虛作假、收取費用;檢舉控告權,勞動者對單位違犯《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有批評、檢舉的權利;拒絕工作權,對沒有任何保護措施的解除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勞動者有權拒絕,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民主監督權,勞動者有權參與工會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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