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規定中的工作原因僅指本職工作嗎?
2010-12-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該條及民法通則其他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小王是昌樂縣一家公司的辦公室計算機操作員,2009年5月,小王應另一工人請求,幫助裝卸機械材料時被砸傷,造成小腿下端骨折。小王要求公司給其申報工傷,公司不予理睬。之后,小王自己向縣人社局工傷認定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公司認為:小王未經允許私自離崗從事非本職工作,因此不屬于工傷。工傷認定部門認為:小王雖然是從事非本職工作,但其目的是為了工作利益,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其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當認定工傷。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向當地法制局提出行政復議,法制局維持了工傷認定部門的認定決定,公司隨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小王雖然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從事了非本職工作,但其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 《工傷保險條例》確立的工傷賠償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職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是否認工傷的條件,工作原因和本職工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能混同,公司認為工作原因就是從事本職工作是對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最終,法院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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