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娛活動受傷也可主張工傷
2010-12-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由于該條例所描述的情況較為概況性,對于具體事件的應用性較弱,因此工傷案件也是頗負爭議的疑難案件之一。下面我們來看看張先生的案例:
張某系某公司職工,酷愛踢足球。近日,公司決定占用一天工作時間與友好單位組織一場足球比賽。張某也報名參加了。在比賽的一次對抗中,張某左腿韌帶撕裂。經住院治療后,張某向公司提出工傷申請。但公司認為張某不是在工作中受傷,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張某到法院尋求法律幫助。
在審判實踐中,上述所謂的“工作原因”不僅僅是指勞動者做自己的專職工作,“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并非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上班時間和辦公地點。只要是公司、企業從自身的利益出發給自己的職工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任務,都可以視為工作。所以本案中,張某參加公司組織的體育活動應當視為參加公司安排的工作,這可以說是積極工作的表現,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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