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主管陪酒死亡 家屬以因公死亡索賠32萬
家在楚雄的楊女士碰到一件傷心事,丈夫原本是單位的財務主管即財務部副主任,由于隨同單位一名廠長與幾名稅務干部吃飯喝酒,飲酒過量,當天死亡,死亡時才40多歲,她多次向單位提出32萬多元的賠償,可過了1年,也沒能同單位達成賠償協議。楊女士認為,她提出的賠償數額是依照相關的法規作出的,但其丈夫所在單位同樣依據一定的法規,而認定其丈夫死亡非因工傷亡,并認為比照因工傷亡給予12萬余元補償已經是放寬處理。
派出所調查:酒后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楊女士丈夫尚某是景谷礦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谷礦冶公司)財務部副主任,景谷彝族傣族自治縣民樂派出所對尚某死亡進行了調查。2009年3月10日,景谷礦冶公司浮選廠廠長孔某某和尚某出于朋友關系,邀約景谷縣國稅局申某某、羅某某等5人到一飯店吃午飯。頭天,孔某某碰到申某某、羅某某等5人,便已經邀約過次日吃午飯。飯前,尚某稱自己感冒便到當地民樂衛生院輸液。席間,申某某、羅某某等5人和尚某以用撲克比大小的方式喝了4瓶52度500毫升裝的“二鍋頭”白酒,后又相互敬酒,喝了3瓶同樣的“二鍋頭”。當天下午16時左右,孔某某送申某某、羅某某等5人到飯店門口,返回結賬,尚某從坐的凳子上滑下睡在地上,被孔某某和飯店老板扶到沙發上睡下,后被接回家睡覺。后來發現尚某情況不對,17時許,尚某在送往當地衛生院搶救過程中死亡。經法醫檢驗,未發現任何外力損傷痕跡,民樂派出所對尚某死亡情況進行調查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存在,排除他殺,故依法不予立案。
公司明確:出于同情補償12萬余元
2009年10月12日,景谷礦冶公司召開了專題會議,確定尚某死亡家屬補償問題。公司董事長等多位管理者及楊女士均參加了會議。公司與會人員明確尚某屬非因工傷亡,對于對死者家屬的同情,公司領導決定,比照因工傷亡待遇進行補償。即補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補助金,此3項按照國家及省工傷補償的相關規定計算,即合計補償120506萬元,公司會議同時明確此前承諾支付的14000元家屬困難補助仍然有效。
法律工作者:死者是因工意外死亡
死者的妻子楊女士就賠償事宜請了法律服務工作者周先生,周先生代表家屬提出的看法是尚某死亡是因工作需要,是在工作需要過程中發生了意外傷亡,景谷礦冶公司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說,即使是比照因工傷亡補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單位還應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照不低于本省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計算”;周先生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失,還應補償精神損害賠償金”,又依據我省精神撫慰金標準最低可以賠償10萬元,認為家屬可以提出10萬元精神賠償金,此2項合計322992元。
記者向楊女士及公司方面了解到,參與吃飯喝酒的幾名稅務人員也曾給尚某家屬總共補償了20萬元。
記者調查:補償和定性成為雙方焦點
家屬認為,既然比照因工傷亡,在認可按照工傷保險補償外,怎么不遵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定支付“20倍”的一次性死亡賠償金呢?針對楊女士的疑問,景谷公司方面向記者解釋說,比照因工傷亡,依據工傷保險補償本身已經是最大限度地撫慰了,但不適宜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理,因為尚某死亡不是在生產環節出現的事故,“20倍”賠償既是撫恤受害人或家屬,又是對出現安全生產事故的加倍處罰,公司不應受這樣的處罰,也就是不該支付“20倍”賠償金,再就是不該支付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景谷公司方面多個部門及負責人在昆明向記者介紹說,尚某是跟朋友喝酒,并非公司派出去應酬;二是那幾名稅干都不負責聯系景谷礦冶公司的稅務業務,公司也就只能定性是非因工死亡,由于不符合條件,而不能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因工死亡。
楊女士針對丈夫屬非因工死亡的這一定性提出異議,“我丈夫一是被公司的浮選廠廠長喊去和用車子拉去喝酒的,二是我丈夫因工作崗位職責的特殊性,公司稅務業務往來也常是他負責接洽,即使是朋友關系,也是為了公司的稅務工作,如果不能說是直接因工,起碼也是間接因工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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