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向個人開禁
日前,南通某私營企業的職工白女士收到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決定書,認定她的右腳碾壓傷為工傷。
這個看上去普通的一份認定書,背后是一個曲折的故事,也是政策轉變惠澤勞動者的生動體現。
事件回放2003年11月22日中午,37歲的白女士像往常一樣在制繩車間上班。由于機器的排線失靈,致使白女士的腳趾被機器絞斷。她隨即被單位送往南通醫學院附屬醫院搶救。據稱,當時該企業讓白女士使用“黃某”的名字接受搶救和治療。
雖然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白女士的腳趾仍然因為壞死被截,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殘疾。此后,白女士因為行動不便,無法回到工作崗位正常工作。事故不僅給她帶來了精神和肉體的傷害,也給家庭造成了負擔。
為給白女士討個說法,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白女士的丈夫找到了白女士原來工作的這家私營企業申請工傷。
可企業列出兩點理由不同意白女士及丈夫的工傷申請。首先認為白女士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與醫院病歷上所填傷者黃某是同一受傷主體;同時指出,根據白女士的陳述,她是在排線器上受傷,但排線器是手工操作的,而傷者是腳趾受傷,她受傷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引起。
企業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一家人又陷入困境。
事情到今年1月有了轉機。白女士的丈夫聽人說,新頒布的《條例》對申請工傷認定有了新的說法。他如獲至寶,當即趕了十幾里路到縣城的新華書店買了單行本。回到家仔細研究后,他激動地對妻子說,有希望了。
今年2月,白女士和丈夫向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經過調查、核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白女士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之痛職工有了工傷,除了身體上的傷害,經常會遭遇這樣的“工傷之痛”:企業拒絕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職工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尋求解決,而一旦被延誤超過時效,職工常常無法獲得相應賠償和有關待遇。這被職工稱作維權路上的第一大攔路虎。
現在,這樣的攔路虎被清除。
轉變 過去在我省,只有企業才有權向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記者了解到,我省1999年頒布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中,明確只有企業才能申請。在企業不申請的情況下,個人的申請渠道是,向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新頒布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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